一年二修《食管法》 強冠罰金5千萬起跳

2014-09-25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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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次長許銘能針對食管法修正作出說明。(仇佩芬攝)

衛福部次長許銘能針對食管法修正作出說明。(仇佩芬攝)

行政院會25日上午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再次提高攙偽及假冒行為的罰鍰及刑度,並解決「一罪不二罰」疑慮,讓法院罰金與地方政府裁罰併行。若修正草案通過生效,強冠雖可躲過最高2億元的罰鍰,但面臨的罰金將自目前的5千萬元起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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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以重罰遏止黑心廠商的不法行為,行政院加速進行《食管法》部分條文修正,並於25日院會通過。此次修法重點在於提高攙偽及假冒行為罰鍰上限、提高刑度與罰金提高,同時刪除法院罰金與地方政府處分相互牴銷的條文,讓法院的罰金刑與地方政府處分同時成立,並杜絕一事二罰的疑慮。

衛福部次長許銘能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說明,此次修法原《食管法》第44條對攙偽假冒行為的罰鍰上限,由原本的5千萬提高為2億元;然而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強冠不會面臨2億元的行政罰鍰,但將維持目前高雄市政府裁處的5千萬罰鍰。

對於外界質疑強冠因此躲過重罰,法務部長羅瑩雪在院會討論中特別做出說明,雖然法律有不溯及既往原則,但根據一罪一罰,「強冠面對的刑事罰金不會太低」。

此外,此次修法特別刪除原《食管法》第49條第5項的限制,授予法院得以對法人處以罰金的規定,未來地方政府先行處分的罰鍰將不會在法院處分成立後撤銷。

許銘能說明,在之前的大統油品事件中,由於法院對大統公司處以3800萬元罰金,導致導致彰化縣衛生局對大統所處分的18.5億元罰金,基於「一事不二罰」的原則必須撤銷;此次修法刪除相關規定,授予法院對法人處以罰金刑的權限,未來法院對強冠做出罰金判決之後,目前高雄市政府對強冠5千萬的罰金處分也不會被撤銷。

許銘能表示,若再加上一罪一罰,以及其他詐欺罪等法令的適用,都將對強冠公司及郭烈成處以相關處分。

此外,此次修法也將攙偽假冒行為的刑度與罰金上限做出調整。在針對自然人的處分,原條文對攙偽及假冒行為刑度為5年以下,修正草案提高為7年以下。而在攙偽假冒行導致危害人體健康、致人於死等行為,刑度上限雖未增加,但罰金增加到原條文之10倍。

受台灣近年接連發生食安事件影響,《食管法》歷經2013年、2014年2度修正,本次修法更為今年內的第2次修法。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面對數度修法,仍有不肖業者以劣質原料製作食品等不法行為,影響民眾食品安全衛生及消費權益,這次希望透過修法施以重罰,以遏止黑心廠商的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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