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銀行行員反覆與同一對象登記結婚,以騙取銀行婚假,銀行第二次以後就不准,勞動局裁罰該行,在台北市副市長黃珊珊批評「法匠」後,勞動局即撤銷罰單。然而,此案有合法不開罰的空間,可以運用刑事、民事的訴訟否定行員假結婚。勞動局撤罰,結果上看起來是對的,但並不是依據法律規定,而是長官震怒、指示,這對健全成熟的行政運作,仍然是一個隱憂。
行員假結婚是濫用權利 但勞動局不是法院
銀行不准假,勞動局到底有沒有不罰的空間?任誰也看得出,跟同一名對象登記結婚,根本就是假結婚。所以黃副市長端出的說法是「權利濫用」,這也確實是民法的規定。但是被濫用的受害者是銀行,黃市長是事後以全知上帝視角來觀察,對勞動局來說,它並不是當事人,別人的婚姻是否真實,如何越俎代庖代為判斷?因此勞動局開罰,固然僵化、匠氣十足,但沒有這個法律授權就是沒有,起碼遵守了表面的、機械的法治,是值得稱許之處。
當然,也有不值得稱許之處,就是勞動局至少有兩種法律手段,可以質疑婚姻登記的效力。
告發偽造文書或婚姻無效訴訟 勞動局皆可發動
第一種方式,是向檢察官提起這名行員偽造文書的告訴。以短期連續三次登記的事實,向檢察官告發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為不實登載罪,也就是控訴這個行員故意讓戶政人員登記不實,因為其並沒有真正結婚的意思。此罪判決後,就可以依照戶籍法第23條,自始無效的戶籍登記可以撤銷,戶政事務所就可以撤銷這個結婚登記,既然沒有這個結婚登記,原本銀行不准假也就沒有違反勞基法的問題。上述這個先告發使公務員不實登載、再撤銷戶籍登記的做法,實務上是移民機關查緝境外假結婚常見行之有年的執法機制,機關間互相配合沒有問題。勞動局因為平常無此業務,不知道可以這樣做,甚為可惜。
第二種方式,則是勞動局針對這個婚姻,提起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婚姻自由的目的是永久經營共同生活。因此,並非永久共同生活去登記結婚,就不符合結婚這個法律行為真正的意思,而構成民法第87條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自始無效。而確認婚姻有無效力,攸關到勞動局是否開罰的職權行使,依據家事事件法第39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解釋上屬於法律上有利益的情形,勞動局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行員結婚登記無效的訴訟。
無論採取第一種還是第二種方式,一旦法律程序開始(向檢察官告發或向法院起訴),勞動局行政內部的程序,就可以以相關事實還不明確,需要等待這個訴訟結束再辦理為由,暫時不開罰。如此一來,勞動局沒有越俎代庖代替法院或戶政機關,判斷當事人的婚姻有沒有效;但也不用針對這個一望即知的假結婚,矇著眼開罰。
不靈活運用政策工具 是公務文化通病
在北市行員假結婚婚假案中,政府有符合法律也符合正義兩全其美的方法,勞動局沒有採用,跟法律規定關係不大,不必脫法匠下水。導是我國公務文化中對各種政策工具(包括法律)不知靈活運用,只執著於狹義業務管轄範圍,以及過去處理的慣例,各掃門前雪,又再次體現在這次事件中。
*作者擔任文書工作,曾任社運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