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不到一年,新任閣揆賴清德指示再修,勞動部迅速提出草案,送交立法院準備進行一讀,草案包括五大重點:一、休假日加班核實計算,減少勞工可領的加班費。二、放寬加班上限。三、將輪班間隔時間從11小時降為8小時。四、放寬例假於特定業種內的調整。五、特休假從原本不得遞延改為得遞延一年,避免當年未休之特休假轉換成加班費。將去年12月21日修法時,各種有利勞工的內容,例如:提高休假日加班時數的計算,即做一算四、輪班間隔時間必須有11小時、不得連上七天班等等,作大幅修正調整。難怪修法遭批全面向資方靠攏,勞動部被譏為「資動部」,執政黨被消遣為「資進黨」。
行政院在2016年9月曾發表「各機關訂定、修正及廢止法規命令之草案預告期間」,要求預告期間應至少有60天,以求實踐「透明政府」的宣示。然而,本次攸關勞工權益的重要修法,勞動部公告讓各界發表意見的時間只有一周,明顯有問題。無論如何,立法院形式上還是要開個公聽會,假裝聽一下民意。公聽會中,有位蕭明仁先生的發言,令人傻眼,他表示「台灣哪裡有勞工過勞死?幾乎沒有,如果有,本來可能就有病。」按此邏輯,若勞工被認定過勞死的,都是病死的,本次修法不應該好好照顧「生病的勞工」嗎?過勞問題在本次修法確實應該認真討論。
勞委會曾仿效日本制定《過勞指引》的行政規則,法院實務目前普遍認為過勞死傷可以領取職災補償或損害賠償。以往有名的案例,像是蔡伯羌醫師因為過勞造成心智退化,雇主奇美醫院遭判賠數百萬元的損害賠償。若連替人看病的醫師,都難以注意自己身體,繼而因超時工作而過勞,其他對於醫學完全外行的勞工,像是保全業、快遞業等等,在工時過長的時候,更容易產生過勞的現象。無論是在法院判決或是職業醫學的鑑定,都時常可見過勞的職災案例,關於「沒有過勞死只有本來病死」的言論,就莞爾一笑吧!
另一方面,本次修法是否會造成勞工「過勞」的相關議題,勞動部職安署都已發布過勞指引情況下,勞動部長林美珠就前述議題,仍不願正面回應修法是否會造成勞工過勞,僅表示「勞工的確很辛苦」、「很難一時解釋」、「不忍心我的孩子連續上班12天」等應付之語。若連保障勞工的主管單位都失守了,廣大勞工的權益還能期待政府的立法保障嗎?勞資爭議若不能互相對等協商,勞工權益的維護經常是要靠工會,但台灣工會組織率比不上歐洲、日本,往往難以與資方自主協商。政府不以過勞死為警惕,讓勞動條件保持在一定的底線,未來對於「過勞死」的勞工,政府對得起這些人嗎?
現行勞基法對於勞工的保障條件,固然增加不少資方成本,或許政府可以透過減稅或是獎勵投資的方式來解決,而非鬆綁勞基法,以削減勞方利益來降低資方成本。這種仍仰賴低廉人力的獲利模式,在這個日本歐美都已經以品牌導向來提高利潤的時代,反而是姑息資方不思進取,等著被其他人力更低廉的東南亞國家追過的最大幫兇。本次修法方向,與其說政府幫了資方,長遠來說才是害了資方。對於勞方來說,若政府本次修法對於過勞死問題,仍繼續應付應付的話,未來勞工就繼續做到死吧!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