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法為何總引民怨? 辛炳隆:關鍵在「工會監督機制」

2017-11-24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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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法屢屢引發爭議,台大國發所副教授辛炳隆認為,台灣工會組織率這麼低,勞資會議常流於形式,讓勞資雙方對於勞資會議,有很大的不信任。圖為各工會、勞團日前串聯抗議勞基法修法。(資料照,顏麟宇攝)

勞基法修法屢屢引發爭議,台大國發所副教授辛炳隆認為,台灣工會組織率這麼低,勞資會議常流於形式,讓勞資雙方對於勞資會議,有很大的不信任。圖為各工會、勞團日前串聯抗議勞基法修法。(資料照,顏麟宇攝)

《勞基法》一年之內二度修法,原本只是為了要解決「一例一休」後,休假日加班「1進4,5進8」規定,同時透過「工時銀行」制度,鬆綁每月加班時數46小時上限規定,沒想到行政院長賴清德在聽取工商團體意見後,又加碼了「7休1」與「輪班間隔」的鬆綁規定,被外界形容為「要五毛,給一塊」,台大國發所副教授辛炳隆表示,去年底《勞基法》修法,增訂輪班間隔不得低於11小時,新法上路迄今沒有實施,基本上是有爭議的,歐洲國家雖然針對輪班間隔有彈性規定,但最多也只能縮短2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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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總、商總各有不同要求 賴清德竟「全數採納」

一例一休上路後,工商團體抱怨連連,尤其是休假日出勤一小時,視為加班4小時規定,不僅導致加班費用明顯增加,也導致假日加班時數虛增,「佔用」每月46小時加班時數上限,加上去年6月底勞動部廢除「七休一」函釋,導致服務業為主的行業,假日加班成本大增。

20171109-行政院上午舉行院會後記者會,由院長賴清德親自主持。(蘇仲泓攝)
據了解,工總與商總針對《勞基法》修法提出的建言並不相同,但賴清德聽取建議後竟「照單全收」。(資料照,蘇仲泓攝)

據了解,全國工業總會與全國商業總會,在《勞基法》修法都提出了建言,但二者關切項目並不相同,製造業為主的工總,關切的是假日加班費核實計算,與每月加班時數上限從46小時調高為54小時的「工時銀行」規定;商總方面因為服務業排班需求較大,希望政府對「7休1」與「輪班間隔」鬆綁,賴揆在聽取相關意見後,竟然對於工商團體建言全數採納,被外界形容為「要五毛,給一塊」。

輪班間隔可縮為8小時 台大教授: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寫得那麼死

台大國發所副教授辛炳隆表示,《勞基法》第34條針對輪班間隔,原本只是採取原則性的規範,要求「應給予勞工適當休息時間」,去年《勞基法》修法增訂了「花花班」條款,規定「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不過11小時的輪班間隔實施日期,當時係授權行政院另行公告。

教授辛炳隆出席台灣民意基金會舉行「一例一休與政府效能」全國性民調發表會。(陳明仁攝  )
對於輪班間隔得縮短為8小時,辛炳隆指出,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像台灣一樣把輪班間隔寫得那麼死。(資料照,陳明仁攝)

「當初11小時的輪班間隔沒有實施,已經頗有爭議,現在政府準備將輪班間隔規定,改為勞資協商後得縮短為8小時,但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像台灣一樣把輪班間隔寫得那麼死。」

「歐美國家多透過勞資協商,很少由主管機關訂定規範」

辛炳隆表示,8個小時的輪班間隔,基本上是從製造業三班制輪班衍生過來的,但是輪班間隔的設計,必須考慮到勞工通勤與交班時間,歐洲國家法定輪班間隔11小時,雖然都有訂定例外條款,但為了讓勞工有充分休息時間,輪班間隔的彈性縮減時數,頂多只有2個小時。

德國離岸風電專題。布萊梅工廠。(顏麟宇攝)
辛炳隆表示,歐美國家對於輪班間隔與例休的規定,基本上都是透過勞資會議協商,鮮少是由勞動主管機關訂定工時與休假規範。圖為德國布萊梅工廠。(資料照,顏麟宇攝)

辛炳隆表示,輪班間隔與例休的規定,歐美國家基本上都是由下而上,透過勞資會議協商,鮮少是由勞動主管機關,針對個別行業訂定工時與休假規範,去年「7休1」政策引發公共運輸業、傳播業等服務業重大反彈,勞動部方面為了平抑外界反彈,又訂定了「7休1」例外排除三原則,然而,即便是同一產業,勞工對於工時與假日出勤,可能都有不同的主張,勞動部透過函釋排除「7休1」,對於解決問題一樣沒有幫助。

台灣工會監督體制不全 「即便資方介入代表選拔,也無法可罰」

辛炳隆表示,工時問題本來就很難透過《勞基法》修法一體適用,台灣的《勞基法》修法,之所以頻頻引起爭議,關鍵就在於,勞資雙方對於透過勞資會議,對彈性工時進行鬆綁,有很大的不信任,台灣工會組織率這麼低,勞資會議又流於形式,在勞資會議成效不彰的情況下,彈性工時的制定如果是建構在勞資協商基礎之上,勞團當然會高度懷疑。

台鐵產業工會今(9)日前往勞動部前抗議,希望勞動部廢除「例假為連續24小時」函釋文,還給他們完整的一天假期。(取自台鐵企業工會臉書粉絲專頁)
辛炳隆表示,台灣對於勞資協商的不信任,在於工會組織率低、會議常流於形式。圖為台鐵產業工會日前於勞動部前抗議。(資料照,取自台鐵企業工會臉書)

辛炳隆表示,台灣目前針對資方拒絕召開勞資會議,沒有相關罰則,對於勞方代表的產生,也沒有法律規範,即便資方介入勞方代表選拔,也無法可罰,在缺乏監督機制下,這樣的勞資會議怎麼可能會訂定出有利於勞方的彈性工時?

明理法律事務所律師陳金泉表示,為了保障勞工權益、避免過勞,《勞基法》修法在「工時銀行」與輪班間隔的設計上,必須考慮到人體對日夜變化的生理週期調適,每月與每季加班時數的上限,應該是以連續30天、90天作為計算週期,確保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6與138小時,「不可以以『季』為計算單位」,現在企業的人資電腦系統發達,勞工加班可以自動抓取前29天與前89天累計加班時數,確定是否達法定上限。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29日至勞動部召開記者會,指出華航資方違背6月24日在勞動部長郭芳煜見證下簽署的協議。(洪與成攝)
辛炳隆表示,台灣目前針對工會組成缺乏監督機制,這樣的勞資會議怎麼可能會訂定出有利於勞方的彈性工時。圖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日前於勞動部前抗議。(資料照,洪與成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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