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擔任非洲鼓老師的詹姓女子指控,22日上午自中壢火車站步出時,遭警察以「行跡可疑」攔檢,並要她出示身份證,她認為原因不明拒絕,還說:「浪費時間在這樣的事情上,真的很蠢」。最後她被員警以妨害公務罪名上銬帶回派出所扣押9小時,讓她覺得受辱。(相關報導:女老師「神情緊張」遭警盤查上銬 警員:她罵我蠢!)
當事人員警一口咬住該女說的那句話(真的很蠢),讓他覺得受辱,但是許多人還是覺得警察執法過當,畢竟該女已經跟員警說,她是非洲鼓老師,教室就在附近,可跟她去看,員警為什麼不一起去看個究竟呢?
當然女的也有所不是,因為警察為了治安,有權利質疑行動可疑者,畢竟有許多不法案子就是這樣破的。受盤查者只要出示證件,若沒帶證件,就報上身份證號碼,警察用專用手機一查,就可以明白妳是否清白,更重要的是神色莫慌張或用斜眼看人家,以免讓員警覺得妳「怪怪的」而趨前盤查。
雖然依據「警職法」規定:警察執勤過程可依據常理、常情、常規,就現場人、事、時、地、物等綜合判斷,得以指摘可疑或違法「具體情狀」,進而臨檢盤查。
若員警僅因「對方瞄我」與「神色可疑」等主觀心證,就向人盤問:「妳住這邊嗎」、「我沒看過妳」等,其執法依據與正當性顯然薄弱,何況依據憲法規定,人民確實有權拒絕警察「無端」盤查。
由以上兩造立場分析,員警態度不是很好,不無執法過當之嫌,但女方沒出示證件或報上身份證號碼以配合調查,當然也有過失,更關鍵的是,女教師為何遇到警察盤查時會神情緊張且出言不遜?也就難怪員警會起疑了。其實目前狀況比以往有更多的「匪諜」潛入台灣吧?
平心而論,當時員警應委婉向對方告知,他有權利盤查可疑人士,如果女方拒絕出示證件或報上身份證號碼,不妨同意跟她到上課地方查證,如果不配合且出言不遜,屆時再逮捕不遲。如日本警察臨檢時常說:「不好意思,耽誤您一點時間」,這樣不是令人感到受尊重嗎?
對當時女方而言,應知員警有盤查可疑人士之權利,她有出示證件之義務。如果自己已經出示證件,或已經告知員警自己的身份證號碼,員警上網查後已知她並無前科或任何不法,若他還糾纏不休,屆時再罵他不遲,甚至可以控告他。
總之,這事件給大家上了一堂法律教育,無論是員警的執法教育,或是民眾的守法教育,在各級學校均有待加強,畢竟我們是民主國家。
*作者為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