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火案大逆轉!纏訟10餘年 辜仲諒更二審獲判無罪

2021-04-28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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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審理紅火案,28日認定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中)不構成證券交易法以及銀行法等罪,逆轉改判無罪。(資料照,蔡親傑攝)

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審理紅火案,28日認定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中)不構成證券交易法以及銀行法等罪,逆轉改判無罪。(資料照,蔡親傑攝)

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棒協理事長辜仲諒16年前在中信銀行董事長任內涉及紅火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28日)更二審宣判,結果全案出現大逆轉。辜一審被判9年,二審被判9年8月,更一審依加重背信罪判3年半,內線交易罪改判無罪,全案經辜上訴最高院撤銷判決後,更二審改判無罪。全案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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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在2006年著手偵辦紅火案,指總統陳水扁2004年間推動二次金改時,中信金控預備入股兆豐金控。在辜仲諒指示下,張明田等3人經由子公司紅火公司,贖回公司債,操縱兆豐金控股價,從中獲利新台幣10億元。

財務長張明田、法務長鄧彥敦及財務副總林祥曦等3人被控告違反《證券交易法》間接操縱股價等罪及《銀行法》背信罪。新台幣10億元獲利中,辜仲諒侵占了3億元,因此辜仲諒被控違反《證交法》及《銀行法》背信罪。特偵組指控,辜仲諒將3億元獻金交給陳水扁家庭,也被視為是陳水扁家庭密帳案衍生的系列案件之

但在此案二審後,辜仲諒改口聲明3億元獻金流入陳水扁家庭的說法是偽證。

2008年轉汙點證人 辜自日返台助釐清扁案

辜仲諒於2006年7月底辭去中信銀行董事長一職並避走日本。2008年11月24日,辜自日本返回台灣首度公開說明中信金插旗兆豐金等案情,並轉為汙點證人,協助釐清扁案的來龍去脈。

台北地方法院2010年10月18日判決辜仲諒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7款間接操縱股價及《銀行法》第125條之2背信罪,2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9年。辜仲諒提出上訴,聲明無罪。台灣高等法院2013年5月31日判辜有期徒刑9年8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5000萬元。

辜仲諒提上訴並聲明買進800張兆豐金控股票是個人投資;3億元則是由陳俊哲處理,他不清楚流向,另聲明他為了要從日本回台灣才向特偵組謊稱3億元流入陳水扁家庭。最高法院在隔年8月將全案發回台高院重審。

台高院更一審審理紅火案4年,以辜仲諒有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的減刑事由,在2018年,將辜改判為3年6月徒刑。但辜不服再上訴,後由最高院駁回台高院進行更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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