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於今(16)日晚間10時45分對外召開記者會,說明執行槍決死刑犯黃麟凱的情形。法務部發言人常務次長黃謀信說,法務部長鄭銘謙今日下午批下槍決令,批准死刑犯黃麟凱之執行,並於今晚10時2分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率同法警及法醫師,在本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刑場執行完畢,已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10時23分覆驗確認死亡,完成執行程序。黃謀信強調,法務部依法行政執行槍決。
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指出,憲法法庭宣告死刑合憲,法務部部基於依法行政,於符合法律規定及執行要件,自應依法執行憲法法庭於2024年9月20日以113年憲判字第8 號判決(下稱113憲判8),宣告死刑於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之犯行,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等情形下為合憲。就目前定讞之死刑判決,如符合113憲判8意旨,且無司法救濟程序進行中、赦免法、刑事訴訟法第465條之事由,自應依法執行。
黃麟凱所犯係屬剝奪生命法益、手段殘酷之直接故意犯罪、造成複數被害人死亡嚴重結果等之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死刑判決定讞之黃因與前女友王女有財物糾紛,心生殺意,事先準備童軍繩等工具,侵入王女住處,因偶遇王母,為避免殺害王女計畫受阻,以童軍繩絞殺王母後,猶蟄伏於王女住處,對王女為強制性交,以逞其性慾後,再以同一童軍繩絞殺王女。原確定判決認黃所涉犯行,手段殘忍、冷酷,犯行顯已泯滅人性,惡性重大至極,罪責至重,而達罪無可逭之程度。本案除使被害人無辜喪命,並造成被害人家屬無可彌補之哀痛與天倫夢碎之悲劇外,更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
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說,最高檢察署依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及審酌113憲判8意旨,認無不得執行事由,將案卷陳報本部經最高檢察署嚴謹審核後,認其所犯係直接故意殺人罪,手段殘酷,造成複數被害人死亡嚴重結果,係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且確定之第三審判決有行言詞辯論程序,並經辯護人到庭辯護,復經法官一致決判處死刑,符合113憲判8最嚴密法律程序之要求。經審慎查核全部卷證資料,認無提起非常上訴之事由,且黃麟凱並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憲法訴訟等特別救濟程序中,亦無刑事訴訟法第465條之事由,因而將黃麟凱之死刑案卷陳報本部。
法務部於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黃麟凱死刑案卷後,由法務部參事先行審核有無法定執行障礙事由,再由本部「死刑執行審議小組」開會詳細討論,審查犯罪情節及有無任何法定不應或不宜執行之狀況,並再次依「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及113憲判8等覆核,查明無聲請特別救濟程序進行中,亦無赦免案尚在處理中,所犯屬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並經最嚴密法律程序判決死刑定讞,已窮盡所有救濟程序,陳送部長批准執行,對死刑犯人權保障程序已極盡審慎周延。
黃謀信說,法務部基於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正義,依法執行死刑113憲判8已宣告死刑制度合憲,本部基於依法行政,自須依法執行。本部對於死刑犯之執行,至為審慎,對於死刑審核程序,亦以最嚴謹之標準為之,以兼顧死刑犯之人權保障與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維護,並維持刑罰最後手段之嚴厲性及發揮刑罰抗衡犯罪之功能,俾維護社會安定,保障全體民眾之安全與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