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平觀點:私校退場條例無法防止永達悲歌再奏

2021-05-07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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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學生受教權方面,「私校退場條例」規定學校停辦前之全面停招階段,應事先詢問學生選擇轉學安置或原校畢業,並對轉學提供安置補助。但永達停辦時,卻是無預警地突然宣布,讓學生手足無措、頓失所依。更糟的是,對於學生因此而衍生出來轉學相關的額外支出,沒有任何具體的補助或安置措施。使得625名學生被迫轉學或輟學,3年後追蹤僅有335名學生順利畢業,畢業率僅54%,近半數學生受教權益遭犧牲。對於46%無法畢業的學生,他們的損失「私校退場條例」難道不該予以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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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權益嚴重受損的永達師生和已完成五鬼搬運的永達舊董事會,教育部無力協助和制止。這樣怠忽職守、昏庸無能的教育部,我們如何能期待他們推出一個實質確保師生權益和私校校產公共化的「私校退場條例」呢?

截至目前為止,高教工會和許多教育團體都公開指出,行政院版的「私校退場條例」草案「漏洞連連」。其中最離譜的有,第13條,除了一個年級以外,其他學生都無法原校畢業,而被迫轉學或中途輟學; 第14條,學校自行停招(如7年前的永達)就可以規避重組董事會; 第17條,停招前逼退教職員就可以規避支付資遣費; 第24條,專案輔導學校能有三年期限改辦其他事業,讓私校藉此完成無縫接軌的逃逸路線,以改辦之名,行保住校產之實。

以永達和其他已停招或停辦學校為殷鑑,高教工會認為充滿陷阱的「私校退場條例」不該貿然闖關立法,否則將合法地鼓勵私校盡速清空師生,讓永達惡性退場悲歌重演。為防悲歌再奏,高教工會提出了四點訴求:

學校停招後應一律重組公益董事會,不該有巧門規避。

學校受專案輔導即不得改辦其他事業,應專注於維護既有師生權益。

學生要原校畢業或轉學,應尊重學生選擇權,不得強迫學生轉學。

教職員被迫離退皆應保障法定資遣費,且應包括已停招及停辦學校。

教育部長期以來罔顧私校教職員生權益,這回的「私校退場條例」仍然未能充分保障其權益,筆者對此深表遺憾,也呼籲社會各界以最大的聲量向教育部提出最嚴厲的譴責,並懇請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在審查該條例時,應以上萬名教職員生權益為念,嚴防「私校退場條例」的漏洞,並確保師生權益和教育資源歸公再造,絕對不容極少數私校董事將公共財轉化為私產。

*作者為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副教授、高教工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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