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照這個理由,可以想像,未來人民參與審判條例這種「法官可以一票推翻」的制度,未來勢必會引起司改團體的反對。
(六)限縮適用範圍在重罪。如果所有的案件均適用參陪審制,司法效率必定大打折扣,訴訟可能淪為有錢人的遊戲,因此,在大多數採行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國家,都限縮人民參與審判的適用範圍在重罪。這個設計的主要精神並沒有錯。
但必須特別指出的是「重罪」這個設計,在司法院草案的條文設計上卻有嚴重的瑕疵。
在司法院所擬的人民參審法中,對於「重罪」的定義是:
1、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2、除前款情形外,因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3、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除外。
我們具體來看一下,什麼犯罪是「最輕本刑七年以上但不涉及生命權侵害,也不是少年犯及毒品犯」的?只看刑法條文,可以發現有:
1、內亂、外患罪。(刑法100、101、106、113、114)
2、聚眾強暴脅迫便利脫逃罪首謀(刑法162)
3、放火、刼機、海盜(刑法173、185-1)
4、妨害性自主、略誘他人出國、買賣人口(刑法222、231-1、242、296-1)
5、海盜、擄人勒贖(333、347)
不必細看,任何人都可以輕易發現這個「重罪」的定義有一個極大的問題:包括了「妨害性自主罪」!
為了保護性侵害被害人不受二次傷害,「妨害性自主罪」不能公開審理,並且需要保護其隱私。但這種犯罪居然可以納入人民參陪審的範圍,讓「國民法官」與聞案情,更有甚者,配套措施中還有一個制度稱為「法庭直播」!如果制度沒有設計好,以目前極度排斥性侵犯的社會風氣,這類案件真的能獲得公平審判嗎?不會造成嚴重的二次傷害嗎?
司法院不該只把重點放在宣傳「國民法官」上,相反的,應該關注草案內容瑕疵的問題,法案未來是要用的,不是拿來秀的。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