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制定年金基本法-堅實年改全民共識與團結

2017-12-14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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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6-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最後決戰時刻~持續包圍立法院」。(甘岱民攝)
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舉辦「最後決戰時刻~持續包圍立法院」抗議活動。(資料照,甘岱民攝)

三、年改正義內涵須由各族群親力親為共同決定

我國現行年金制度約為13種,適用人口約占總人口8成。其中覆蓋最廣的勞保與退撫均屬兼具部分提存準備(共同儲金)與隨收隨付(政府撥補)之政府確定給付責任,如此責任必然產生或大或小範圍族群世代連結,而與勞退舊制雇主帳或勞退新制個人帳不同。故而每個人權利與連帶責任在此世代契約中之內涵究為如何,本即應經各族群親力親為共同決定後,由政府先予明確界定,否則政府即無資格強制全民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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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717號解釋大法官陳春生(大法官李震山加入)協同意見書,世代契約代際正義概念在國家目標設定上,亦已明示立法者須嚴肅面對。據此,就外部正義而言,各族群首須面對者,係各基金成熟後,最適費率與實際提撥費率產生財務缺口攤提問題(基金破產後,若收支失衡仍屬連續遞減狀態,因無本金可予孳息,每年給付與提撥收入之差額,即須由當年歲入預算補助)。次須面對者,係退撫與勞保分屬兩個不同層(柱),定性與本益比截然不同,權利義務公平對待的討論。再就內部正義而言,退撫為例,新制於明年已施行23年,現行軍公教主力年資多為新制內涵一致之繳費年資。故軍改20年給付增至50%,兼具新舊制者自改革施行點緩和過渡;公教20年給付卻減至37.5%,兼具新舊制者自改革施行點劇降10%-20%,給付溯及不平對待,亦須由內部族群親力親為共同討論決定。

末就年改專責機關而言,由於國發會本即負責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故可併同年金基本法之制定,修正該會組織法,明定年改統籌與協調的職權。至於被改革者法定代表機制,亦可使現行各類團體充分覆蓋適用人口後,賦予代表之適格。我國軍公教勞均各有憲法明定保障之地位。釋字525號解釋有謂,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出於對部分規範對象不合理差別對待,受規範對象之信賴利益應受憲法之保障,乃屬當然。106年6月政府對公教選擇性不公年改種下日後官民間深深仇恨,後續如何圓滿發展,實端賴主政者智慧與一顆公正善良的心。

*作者為公職退休人員聯誼暨關懷服務協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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