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在新興科技產業大聲疾呼政府「資料共享」、「資料開放」的前提下,個資保護似乎成為最大緊箍咒,事實上當善用個資創造價值時,也應當瞭解個資保護更是重要價值,兩者之間並不衝突。或許政府可以參照日本MyData資料自主模式,成立一個可信任的中介機構如「資料銀行」(Data Bank)的資料信託機制(Data Trust),讓民眾自己決定個資的使用方法和使用權,甚至是銷售;抑或也可效法新加坡推動「資料共享安排」機制(Data Sharing Arrangements, DSAs)與「可信任資料共享框架」(Trusted Data Sharing Framework),建構資料共享環境,以適時調適個資保護規範與應用間的衝突,進而帶動我國數位經濟的發展。
誠如歐盟GDPR對個資的保護,係維繫隱私權的基礎,為了使個人不受操弄與差別對待,得以「自主」做出選擇外,同時也為透過一定法規鬆綁讓資料利用最大化以創造產業創新價值,並在主管機關要求的保護措施,使消費者信賴個人資料不會遭受不當使用或侵害。對此,吾人真摯的建議政府相關部門,將個資保護法的相關權責及義務納入數位發展部,並成立「資料信託」機制,以利持續推動公私部門及跨域間的資料串連與分享應用,同時確保個人資料的自主權。
*作者為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博士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