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航空業的問題連環爆出,復興航空無預警停飛事件仍記憶猶新,最近,遠航董事長張綱維連續出包,先是爆發連續解僱多位空服員、要求空服員工作外的公差等爭議,近日,根據週刊報導,張綱維以「防債權人追債」為由,私挪向合庫及私人貸款的31億至個人公司,遠航公司的財務狀況令人憂心,政府和部分立委也有介入的打算,只是,政府適合介入到什麼程度?
有立委提議在《民航法》內增設勞工董事或公益監察人,試圖以此作為監督航空業的角色,旨在避免類似復興航空等惡意倒閉的事件再度發生,然而這樣的立法真的有效解決問題嗎?綜觀復興航空一案中,並無勞工董事或公益監察人可介入之空間,復航之解散為總經理和董事長林明昇之單方面決定,經營階層的主要幹部和其他董事並不知情,故而即使修法增設勞工董事或公益監察人,該制度也無法解決惡性倒閉的問題。勞工董事之設置可謂天外飛來一筆,既無法解決問題,在我國公司設立及營運門檻已經很高的情況下,徒增營運經營之成本,降低資金吸引力,反而可能造成新問題。
回到政府的角色,無論是復興航空或是遠東航空的財務危機都絕非一日可造成,而是經年累月的問題,只是這些可見的危機被有心人士所層層隱匿,甚至政府機關自身即扮演協助隱匿問題的協力者。以遠東航空為例,民航局發現遠航資金有問題時,已發出警示,向遠航連續開罰,同時發函提醒借貸之合作金庫與金管會銀行局,希望他們特別注意遠航,然而,銀行局八月時卻回函合庫與民航局表示「貴行辦理授信業務,應依徵授信原則自主審慎評估」,甚至加註「不宜逕以民航局書函及所附資料,而有影響相關當事人權益之情事。」替遠航護航到底,而無視相關問題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更遑論遠航透過許多立委向交通部施壓,希望拖延財務監理的進度等情事。
政府或立委意識到航空業近來的危機,並有心想要改善,立意良善,但是觀察相關經驗的事件發展,新制度的增設應該有更完整的評估和考量,而不能只是反射性的想到「這個東西可能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就做了,而忽略設置之後可能進一步造成的問題,甚至最基本的,真的可以解決有效這個問題嗎?我國立法即是在充滿短視思維,缺乏完整評估的情況下產生越來越多問題與矛盾,問題則沒有解決。
在這次事件中可以發現,其實財務問題的發現並不難,是政府自己沒有做好的該做的事情,甚至幫忙掩蓋危機,危機才會在最後關頭爆發(而那時已經沒救)。若政府能夠反求諸己,扮演好自身角色,或許很多問題不需要另尋方案,就能夠獲得解決。
*作者為股市投資散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