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發言人陳朝建12日表示,公投如果要實施不在籍投票,整體考量,在《選罷法》內規定較適切;如果僅是公投的不在籍投票,較適合在專法訂定,但一定要有法律依據。
陳朝建晚間受訪表示,未來如果要實施公投的不在籍投票,一定要有法律依據,到底是用專法、《選罷法》修正規範或第三種可能,涉及政策決定,中選會將依法辦理。
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明定,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投權;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要求納入不在籍投票,最後通過民進黨團版修正動議,條文明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投,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但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民進黨團先前表示,會納入不在籍投票精神,未來公投如果要採用不在籍投票,將另以《選罷法》修正或專法規範。
不在籍投票討論多時,國內因信任度不夠,排除通訊投票、提前投票等方式,而朝「移轉投票」規畫,並僅限國內。內政部也曾研擬針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的不在籍移轉投票,後來法案送到立法院後又撤回。
中選會曾評估,移轉投票適用於總統、副總統等中央選舉,如果是地方性選舉,複雜度相當高,技術上難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