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鳥籠公投」!立法院院會今(12)日三讀《公民投票法》修正案,大幅下修公投門檻,提案門檻降為萬分之1,連署成案門檻為百分之1.5,通過門檻則為「簡單多數決」,且有效同意票達總選舉人數總額4分之1以上。
現行規定,提案門檻為千分之5,連署成案門檻為百分之5,而通過門檻則為俗稱的「雙二一條款」,意即投票人數須超過總選舉人數2分之1、同意票也要超過有效票2分之1。
《公投法》最早由已故民進黨立委蔡同榮在1993年拋出,但在2003年在國、親主導下,通過門檻過高,被視為「鳥籠公投」,更有人批評,憲法所賦予人民的創制、複決權形同虛設,以致6次全國性公投案均遭封殺,如今門檻下修,期可補正公投法之疏漏。
約1800人便可提案 連署需28萬人成案
如以2016年總統副總統選舉人數1878萬2991人來試算未來連署提案所需人數將是1800餘人,提案所需人數約28萬人,通過則僅需約469.5萬人。而主管機關公告結果起2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排除修憲、領土變更項目 預算、人事案等也不得公投
對於全國性公投適用項目,民進黨團早在初審階段即排除「修憲」及「領土變更」事項等兩大敏感議題,回歸《憲法》增修條文相關規定處理;時代力量則加碼提出「制憲權」,但最後經表決仍通過初審版本,未予採納。
如有政黨欲提起修憲、領土變更之複決案,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依其固有疆域,須經全體立委4分之1提議,4分之3出席及4分之3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交付公民複決。
根據三讀條文,全國性公投所適用事項包括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創制及複決等;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廢除投審會 公投法主管機關改為中選會
三讀條文亦將《公投法》主管機關由「行政院」移至「中選會」,並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未來將不會再出現行政院不當干涉人民行使直接民權之情事。
現行法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事項,然條文修正後,行政院針對重大政策之創制及複決可提出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後,交付公投。但政院提案如被國會否決,2年內不可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得以不在籍投票
而公投投票權亦從年滿20歲之國民下修至18歲;針對國民黨團疾呼的「不在籍投票」,民進黨團則提出修正動議,公投「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最後經表決通過,其實施方式則另以法律(如選罷法另訂專章)定之。
有鑑於現行提案、連署均採傳統紙本方式,有浪費資源之虞,三讀條文也規定,政府應建立「電子系統」,提供提案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方便社會各界推動公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