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伯騰觀點:王炳忠被搜索二三事

2017-12-21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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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黨王炳忠等4人疑涉《國安法》遭調查局幹員帶走案,新黨號召民眾到北宜公路上的調查局國安站外聲援。(陳明仁攝)

新黨王炳忠等4人疑涉《國安法》遭調查局幹員帶走案,新黨號召民眾到北宜公路上的調查局國安站外聲援。(陳明仁攝)

由於禮拜二(106/12/19)的行程只有下午的民眾諮詢,以及晚間跟客戶開會,打定主意在這麼冷的天氣絕對不離開溫暖的床,也誓言不到中午不睜開眼睛,但卻被幾聲LINE訊息給干擾了原訂計畫,當我掙扎著睜開雙眼,拿起手機,發現是認識的記者傳訊息給我,附上一篇新聞連結,標題是『王炳忠疑涉國安法今晨住家遭破門搜索』,還附上問候『早安!今天早上我醒來第一則看到的新聞XDD』,開啟了我不美麗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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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王炳忠這件事情,有一個前提我必須要在講述法律問題前陳明,『目前定義其為政治迫害,或是否認都太早了』,王炳忠本次被逮捕,社會上的觀點很兩極,一方氣急敗壞地指責檢警是政府打手,『綠色恐怖、威權復辟』等言論不絕於耳,另一方則是冷處理,呼籲檢調要有確實證據云云,讓人有種時光錯亂、位置互換的感覺。

但大家要知道一個前提概念,所謂的白色恐怖,是政府藉由國家機器,『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去懲罰、制裁異議者,『是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是檢驗這個立論是否成立的要點,本次事件是否會『演變』成白色恐怖?我不知道,但檢調目前的搜索、傳喚,其實並沒有特別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問題,距離『司法迫害』可能有一段相當的距離。無罪推定固然是很棒的一件事情,身為律師,我也希望檢調在面對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最好也把無罪推定原則放在眼前,但在偵查啟動後之搜索、扣押、傳喚當事人訊問,檢調站在嫌疑人的對立面而採取有罪推定的立場,也是可以理解的事情。

新黨律師及支持者,在北檢外群聚聲援王炳忠。(周怡孜攝)
新黨律師及支持者,在北檢外群聚聲援王炳忠。(周怡孜攝)

接著,讓我們按照時間順序來看一下本案的法律問題,檢驗一下正當法律程序:

首先討論的是,搜索扣押需待律師在場始可為之嗎?

答案是否定的,依刑事訴訟法150條的規定,僅規範審判中之搜索扣押律師得在場,但書甚至規定認其在場於搜索扣押有所妨害者,也可以不令律師在場。刑事訴訟法144條第2項亦規定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甚至可以禁止被告本人進入該處所。也就是說,只要持有搜索票,檢調基本上是可以清場的,即便在審判中有委任律師的狀況也是如此,何況偵查中律師並無搜索在場權。而王炳忠與警方僵持40分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其實拒絕檢警搜索就可以行駛強制力了,但為何檢警會跟王炳忠僵持那麼久呢,魔鬼藏在細節裡頭,在後面的時序會一併說明。

另外一個問題是,調查局把人帶走到底合法否?

根據在網路上流傳的一紙『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證人通知書』,受文者是侯漢廷,該傳票的傳喚事由是刑事訴訟法196條之1,以證人的身分傳喚侯漢廷到場詢問,新黨被調查局帶走偵訊的幾位應該都是一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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