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主義的法治有一個重要動態基礎,就是法治的形式和實質兩者分離。威權主義的法治嚴格地將法律作為程序執行,即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乃至對政府權力的實質性約束和監督,也都被拆除掉。威權主義法治的第二個主要動力是,法律與國家例外主義的敘事共同打造出來的。以新加坡為例,這些敘事都堅持認為新加坡的領土、存在和社會條件特別脆弱。後殖民的政府依循殖民時期的「緊急狀態條例」的模板,堅持國家脆弱性的敘事,授權無所不知的政府可以採取先發制人和強制性的行動,同時中止或削弱公民和政治權利。然而,重要的是,這些強制性和先發制人的時刻是在(特殊狀況下)法律範圍內發生的,即使這些法律是例外和緊急狀態的法律。新加坡的威權主義並沒有極權主義政權那種「持續恐怖」的殘酷特色。反倒是,新加坡的威權主義已經精細到「精巧」地「校準強制性,以最小的政治代價壓制挑戰者」。以最小的政治代價以及最小程度削弱國家和國際正當性來管理脅迫動作,是新加坡威權主義法治成功的關鍵特徵,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其他許多政權都將目光投向新加坡,想要師法它的法律和政治模式。特別重要的是,中國政府幾十年來一直注意新加坡,想要以它作為樣板,學習威權國家如何影響法律的精明管理,以確保政治霸權。
人民行動黨自從一九五九年以來一直掌握新加坡執政大權,它決定在二〇二〇年七月舉行大選,不料得票率卻下跌了近十個百分點。公民、公民社會和民主運動人士歡欣鼓舞,反對黨空前大勝,在九十三個議席的國會中,占了十席。和《「依法治國」的迷思》中所追索的模式保持一致,政府在大選之前就頒布令人不敢批評執政黨的法令。備受爭議的《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Protection from Online Falsehoods and Manipulation Act, POFMA)於二〇一九年五月頒布,通過監管互聯網和社交媒體平台上的訊息,更新了政府對公共領域已經相當大的控制。坊間將《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通稱為《假新聞法》,一般懷疑這項立法的時機是要在大選前製造寒蟬效應,阻止反對黨對國家和政府部長進行批評;不幸的,政府果真依據《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針對反對黨政治人物和批評政府人士發出多道命令。
加里・羅丹(Garry Rodan)指出,精緻的威權政府利用可公開取得的資訊和分析,以及大眾媒體,「宣傳自己的訊息,並以相當大的選擇性促進經濟目標……」,呈現它在公共領域能夠容忍的內容。新加坡威權主義的複雜性不僅是利用資訊和公開分析,而且還利用電子媒體、法律和有關法律的公共論述。這些論述領域和平台相互累積堆疊,宣傳國家機關建構的含義和對關鍵社會類別的解釋;這是權力、語言和法律意識形態之間緊密聯繫的互動關係。儘管威權主義法治聲稱要維護「繼承」自英國殖民主義的西敏寺體系和「普通法」,但是威權主義法治對法律的公共論述享有的不成比例的支配地位,是以排除或減少司法審查的立法作為基礎。簡而言之,法院是立法和權力制約都在萎縮的場所。在威權主義法治中,國會和行政機關愈來愈成為主導領域,引領著敘事、社會關係和法律的解釋。和這一點相關的是,法律的制定成為公共教育的舞台。指導公眾接受政府單方面所決定的關鍵詞語的含義,以及讓民眾了解政府能容忍允許哪些批評。
政府在立法和意義訂定的時刻,透過公共教學讓公民、公民社會和各式各樣社會行為者知道哪些議題和社會領域是不可踰越的。例如,政府堅持「法律」和「政治」必須區隔開來,因此新加坡律師公會的權利被削減,某些律師甚至未經審判就被拘留。政府堅持「政治」和「宗教」必須區隔開來,這是對與宗教組織有關的機構和參與者類似懲罰性的紀律管束。針對媒體,法律也是脅迫和勒令噤聲的工具,在大選舉行之前,制定法律和抓人拘留的時機不可避免地就削弱了媒體和公共領域。簡而言之,威權主義法治通過立法來約束司法權力,使非國家行為者沉默,同時又擴大了行政機關裁量權的運作和範圍。
《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促進政府掌握不成比例、去除民主化的權力,使政府有權來確定含義、意圖和(通常是潛在的、未來的)危險,它提振威權主義法治這些根深柢固的動力,同時又端出某些用心險惡的改善舉動:宣稱新加坡已經毫無疑義是個「民主國家」,政府透過採取類似政治煤氣燈效應(gaslighting)的動作來增強威權主義法治作為意識形態的運作。煤氣燈效應「既是口語、又是治療術語」,代表「一種操縱情緒的形式」。煤氣燈效應作為一種操縱方式,具有明顯的情緒、情感和維度,使得煤氣燈效應成為分析威權法治意識形態要素的有用工具。換句話說,政治上的煤氣燈效應用作為分析的鏡頭,闡明了政府軍火庫中又多了一件武器,可以發揮威權主義法治意識形態的作用。換句話說,煤氣燈效應是心理攻擊的一種特殊形式,通過這種形式,威權主義法治將它能夠消沉和削弱批評者的意識形態永久化,而且在過程中教育了更廣大、小心謹慎的民眾。
煤氣燈效應的目標是「讓某人對自己的反應、認知、記憶和/或信念產生置疑,並在完全沒有根據的情況下認為自己是錯誤的」。與《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特別相關的是,煤氣燈效應最重視的是不容許爭論。
凱特・艾布拉姆森(Kate Abramson)解釋說:
煤氣燈效應的核心願望或目標,若是說得尖銳一點,就是要徹底摧毀掉意見分歧的可能性——使他的世界意識不僅確定,而且毫無爭議。要實現這一目標唯一十拿九穩的方法是,不讓可能出現意見分歧的根源存在——沒有獨立、個別、協商的觀點可能產生分歧。因此,他施展出煤氣燈效應手法:他的目標是藉由徹底破壞另一個人,以至於她無處可站,無法反對,她說的話不可能構成真正的分歧,從而摧毀掉分歧的可能性。
(一部分)基於凱特・艾布拉姆森對煤氣燈效應的動態所進行的詳細分析,艾瑞克・畢博姆 (Eric Beerbohm)和雷恩・戴維斯(Ryan Davis)發展出政治煤氣燈效應的概念,凸顯它去除民主化的效果:
按照標準的解釋,煤氣燈效應涉及操縱另一個人使他質疑自己的看法,包括明顯看得見的看法……政治煤氣燈效應威脅了民主價值觀……即使有黨派立場的人士沒有認識到他們所處的認識論上的不利條件,事實仍然是他們的信仰與證據完全脫節……從這個角度來看,煤氣燈效應對政治不利,因為它有助於建立一種政治體系,在這種體系中,公民的態度脫離了事情真相的證據,這將傷害到民主。
*作者喬西•拉賈(Jothie Rajah),現為美國律師基金會(American Bar Foundation)研究教授,拉賈畢業於新加坡國立大學(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法律系,亦曾在此任教。本文選自《「依法治國」的迷思——新加坡國家威權法治史》(台灣季風帶文化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