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施打疫苗猝死與藥害訴訟救濟之困境

2021-06-1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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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設立COVID-19藥害專責小組

實務上關於接種疫苗,例如: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110 年 02 月 18 日修正),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審議,而此部分建議設立COVID-19藥害(疫苗受害)專責小組,回歸藥害救濟的本旨在於「填補損害」,筆者建議政府機關應就新冠肺炎之施打疫苗制定特別方案或計畫,至少就「補助救濟」或「填補損害之補償機制」宜應彈性認定,在此類特別案件類型(COVID-19疫苗施打)建議「專款專用」為補償規劃設計,亦即「一旦施打疫苗猝死,建議從寬認定其審核」而儘量給予補償。而論者或認為一律放寬是否不妥?筆者由程序上建議仍由「救濟審議委員會審查」(參考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等),例如個案中如有確實可排除施打疫苗之原因(例如:明顯之外因性造成意外死亡),可以透過調查及報告檢視,由該委員會審定是否符合該類特殊藥害救濟之要件。必要時,也可就此類COVID-19疫苗施打之藥害救濟設立專案小組,俾利權責儘速及便民。至於若聲請藥害救濟遭駁回,則依法提出行政救濟或訴訟,而就訴訟上應由政府機關負舉證責任為妥,以利民眾們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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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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