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於今年六月九日發布高市府衛疾管字第11035589000號公告。內容中要求全市各醫院及衛生局所有人員應於期限內完成新冠疫苗之注射,若未如期完成,又無相關診斷證明報送,將依法開罰新台幣15000以下罰鍰,按次處罰。
該公告稱醫護人員強制接種之理由,以及裁罰依據為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及第70條第1項2款。然檢視條文,第36條規定「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第70條第1項2款則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36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二規定比較後可發現,罰則部份並未完全援引第36條,有意排除處罰未配合接種疫苗之行為。是該公告儘管措詞嚴厲,卻未必具備足夠法律依據對不願配合接種疫苗之醫護人員處以罰緩。
雖然公告本身並未適法,已仍然對臨床工作者構成壓力。高雄市各家醫療院所風聲鶴唳,無不祭出上級關切、考績降評等措施,再再督促所屬人員務必於期限內完成疫苗接種。但此等強制接種政策,可能已一腳踩上人權紅線,值得更細緻的討論。(註:中央防疫指揮官陳時中表示,「要罰不是不行,但目前不宜;高雄市衛生局改口表示不會罰。)
常規的疫苗注射,必須在告知接種風險、評估身體狀況後,取得個人的積極同意,方能夠進行。原因無他,我們必須尊重個人對於醫療及身體的自主決定。如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所書,『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在確認病患明白疫苗接種的功能與風險、通過種種病史與身體評估後,即使病患狀況並無不適合接種,仍應對是否接受疫苗注射有最後的決定權。如此,才能夠保障每個人最終的醫療決定盡可能的符合其生活形態,且並不違背其信念價值。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COVID-19) 疫情始於2019年年底,疫情從此蔓延全球。各國研究團隊自疫情初爆發時,即已著手相關疫苗及藥物之研發,目前已得到初步的成果。國際上經常使用,且已進入或有望進入台灣的幾支大廠疫苗包含AstraZeneca-University of Oxford(AZ)、Moderna(莫德納)、Johnson & Johnson(嬌生)、Pfizer-BioNTech(輝瑞),均是在去年年底以後才取得美國或歐盟之緊急授權,至今通用時間都在半年以內。其中,沒有任何一支疫苗已取得任何國家所發出的完整授權,每一支疫苗都仍有其必要但未完成的臨床試驗在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