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王炳忠案是綠色恐怖?還是合法偵查程序?

2017-12-23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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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排除偵查搜索程序中的律師在場權,無非基於偵查不公開的要求,畢竟偵查中所實施的搜索、扣押及勘驗,都是為了要迅速且即時的蒐集證據,避免有滅證或串供的情況發生。如果在這個時候准許律師在場,不僅會損及偵查不公開原則,更有可能會因為時間延宕而阻礙了偵辦人員迅速即時的蒐集證據,進而影響發現真實。也因此律師的在場權固然有十足的重要性,但也並非絕無限制的可能,這也是刑事訴訟法早已明白揭示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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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忠案檢方顯無明顯違誤

20171220-新黨發言人王炳忠20日針對昨日檢調搜索一事,召開記者會說明。(顏麟宇攝)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顏麟宇攝)

近日沸沸揚揚的王炳忠搜索一案,有論者主張王炳忠的律師在調查局搜索時應該有在場權,但王炳忠於該案中列為證人並非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依目前我國刑事訴訟程序,證人與被告不同並非訴訟程序之當事人並沒有雇請律師在場的權利,故本案為單純之「偵查中對第三人之搜索事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第122條第2項之規定,本來就能對非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第三人進行搜索。再從北檢新聞稿可知,王炳忠案係因涉及國家安全法案件,由調查局調查官,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台北市、新北市等住居所執行搜索,且法院係以王炳忠等人為第三人之身分,符合上述規定據以核發搜索票。所以此次搜索的發動完全合乎刑事訴訟法的程序要求。

綜上,王炳忠搜索一案,係經過合法之程序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法院亦認為 有相當理由可信有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王炳忠之住宅,本案為單純之搜索案件,大張旗鼓抨擊司法濫權或政府打壓異己似乎並非討論法律問題而僅係帶有政治目的之表演。

*作者為議員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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