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黨青年軍王炳忠、侯漢廷、林明正及黨秘書陳斯俊等人,因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十九日遭到搜索、訊問長達十八、九個小時,於二十日凌晨全部無保請回;事後四人舉行記者會,控訴「無情、恐怖的暴力對待」後,部份人士宣布將投入明年選舉。
如果不是檢調「拂曉出擊」,不要說新黨青年軍宣布參選,就算新黨舉黨投入大選,能引起的迴響大概還是極有限的,畢竟這是一個在民意市場佔有率漸趨沒落的政黨;即使因為檢調大動作,相對得到社會多數聲援,但距離他們企圖從政還遠得很,只要沒有被褫奪公權,宣布或實際參選,都屬其應有的公民權利,但能否當選,還是得看民意的支持。新黨青年軍要靠「指控綠色恐怖」步上從政之路,或許想得太簡單了,沒經歷過「白色恐怖」的年輕世代,太輕易就拽著「綠色恐怖」喊冤,就個人而言或許表露其心中真實的恐懼,但與現實民意氣候落差仍大,未必能爭得同情,遑論選票。
新黨青年軍參選不必討論,檢調脫格才是問題
值得討論的不是新黨青年軍有意參選,而是檢調為什麼會有如此脫格的舉措?就像搜索前「傳票」、「拘票」、「搜索票」三票齊發,在新黨舉行記者會前後台北地方法院、北檢和調查局分別發出新聞稿或澄清稿,只能以四個字形容:愈描愈黑!如果攸關國家安全的「大案」都是這麼一個偵辦方法,豈不讓人笑掉大牙?
首先,地院針對一篇評論文章〈台北地院踹共〉,發出五百五十字的聲明,重點有三:第一,此案簽發的是「第三人搜索票」,不是對證人進行搜索;第二,傳票和拘票是檢察官發出,和地院無關;第三,至於如何搜索、搜索時間(並未載明准予夜間搜索)、及後續偵查作為,也地院無關。簡單講,這份聲明一推六二五,該「踹共」的是檢察官,不是地院。
這份聲明貌似四平八穩,還列舉刑訴法:「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地院認為調查局所提事證符合上述要求,但到底是何事證?涉及「偵查不公開及國家機密案件」,故而無法說明。就算如此,搜索是侵入式調查,尤其被搜索者既非被告又非犯罪嫌疑人,根據上述法條,得「相當理由可信」第三人的處所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應扣押之物件,那是哪一個被告、哪一個犯罪嫌疑人、哪一樁國安案件?如果是周泓旭案,周案今年三月發生,九個月後搜索「第三人」,這是哪招?
哪條法律規範偵查中案件,律師不得在場?
這一年多來為了馬英九相關案件,發新聞稿成習的地檢署,當然沒閑著,也發出新聞稿,強調的是,其一,根據刑訴法,審判中的辯護人(律師)於搜索或扣押時得在場,但無偵查中之辯護人得在場的規定;其二,同法明文規定強制搜索及「搜索應保守秘密」,所以制止當事人「直播」,於法有據;其三,呼應北院說法,王炳忠是以「第三人」身份被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