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時一年半調查,經向總統府、行政院、國防部、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新北市政府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等機關調取百餘卷證資料後,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於昨(21)日通過由監委高鳳仙、楊美鈴調查之「鹿窟案及曉、玉桂嶺基地不當裁判案」調查報告及國防部糾正案。
對此,監委高鳳仙、楊美鈴今(22)日召開記者會說明,指出糾正國防部之理由為,保密局已於民國四十二年間將在曉基地、玉桂嶺基地之四十二名被捕獲者移送保安司令部後,均經該部起訴,十三人被死刑、二十八人判有期徒刑,另一人交付感化。國防部將中共在台最後基地瓦解以維護台灣安全固有其貢獻,惟被判刑者多為村民,基地領導人陳本江、陳通和及陳春慶等重要幹部卻均獲自新,引發不公質疑。
高鳳仙表示,保安司令部對於被告所提出之遭受刑求、請求對質等主張有些置之不理,有些更進行不當審判,其中詹姓被告人從感化教育改判十二年有期徒刑,陳姓被告人由十年有期徒刑改判死刑、褫奪公權五年改判終身。高鳳仙指出,保安司令部因不當裁判造成國家補償被裁判者與其家屬共1億1690萬元,屬嚴重疏失。
楊美鈴說明,《戒嚴法》第10條明文規定於戒嚴時前凡受到軍事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得於解嚴後依法提出上訴,但當時總統李登輝卻於解嚴前十四日發佈「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且於其第9條第2款規定已受軍事法院刑事裁判確定者不得向法院上訴或抗告。楊更引用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說明,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已經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
楊美鈴表示,雖有部分家屬已獲得金錢補償,但畢竟「補償」跟「回復名譽」是不一樣的,獲得補償在法律上仍存在「罪刑」,與法律上「無罪」之定義不相同。高鳳仙則認為,縱使當前執政黨推行的轉型正義飽受爭議,但若站在鹿窟案當時的審判法令來看,都是不合格的,因此要求行政院研議修正《國安法》第9條第2款規定,賦予被告能夠依法上訴之權利,高鳳仙認為:「唯有讓遭受不當審判者得到平反的機會,才能撫平歷史傷口,也才能達成轉型正義保障基本人權的目的。」
楊美玲相信透過立法,必定能在「安定性」與「妥適性」中做拿捏,她認為政府該做的不是判定受害者有沒有罪,而是去檢視「罪到底存不存在」。高鳳仙則期望透過轉型正義來重建歷史價值,而藉由《國安法》的修正正好能實現轉型正義保障基本人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