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性仁觀點:全球圍中下的「反外國制裁法」

2021-07-0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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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7峰會開幕前夕,中國通過首個針對外國制裁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成為反制西方的工具。(資料照,美聯社)

G7峰會開幕前夕,中國通過首個針對外國制裁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成為反制西方的工具。(資料照,美聯社)

這是因應以美國為主的四方和五眼聯盟和G7圍攻的一部反制法律,眼看以美國為主所結成的歐美聯盟陣線紛紛把中國大陸當成威脅與敵人,大陸當局不得不採取反制的一項做法。這部法律乃係根據憲法而成,其目的在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中國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這是一部自我防衛的法律,也是大陸當局不得不所採取的必要舉措,眼看外界對於香港、新疆及台灣議題紛紛比手畫腳之際,這些都是大陸當局的核心利益,因此採取必要的法律來自衛並不感到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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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法律典型是大陸當前國際現狀的反映,也是大陸當局的單方獨白,即使大陸當局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也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更以維護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和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發展與世界各國的友好合作,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這部崇尚多邊協商的法律,顯然歐美並沒沒有認可,仍以堅定牢固的意識形態來看待中國大陸的發展。

這部法律與其說是侵略性,倒不如說是防衛性;防衛任何形式的干預與介入,試想哪一個國家會接受外界對其內政與外交的指指點點呢?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便是大陸當局所憑據的態度與立場。

這部法律其實也帶出許多法律爭議,例如國際法與國內法效力何者優先?當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以各種藉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中國進行遏制、打壓,對待中國公民或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大陸當局又該做如何的反制,大陸當局選擇以法治國。

雖然國際間以實力為原則,很難化解文明的衝突與意識形態的衝撞,但世界總有衡平的道理存在,大陸國務院有關部門固然可以決定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本法第三條規定的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個人、組織列入反制清單,但究竟能帶來多大的嚇阻效果則不無疑問。

顯然大陸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採取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註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查封、扣押、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禁止或者限制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其他必要措施。這完全是基於一個國家的治權與管轄權,這部法律同時也必須與憲法、國安法、外商投資保護法等形成一個防護網體系,維護一個國家最基本的尊嚴。

所謂的反制清單和反制措施的確定、暫停、變更或者取消,則由大陸外交部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發佈命令予以公佈。顯見大陸對於反制清單及措施的看重;值得注意的是,大陸境內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執行大陸國務院有關部門採取的反制措施,從上到下,以一貫之。而大陸甚為謹慎處理的非政府組織,也規範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中國公民、組織採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舉凡當組織和個人有侵害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大陸公民、組織便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因此,此法對於受損後的救濟,也規範十分清晰。若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執行、不配合實施反制措施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總之,大陸當局在G7會後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有時間點的意義,更有許多說不出的委屈與鬱悶,顯示大陸求人不如求己,靠立法方式將外國制裁傷害至最低,對於外國國家、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協助、支持危害中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需要採取必要反制措施,然而此種反制是否會造成更嚴重的後果就有待耐力及時間的驗證。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國發大陸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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