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籠罩全球,不論疫苗盈缺,難免出現若干亂象,跌宕起伏像台灣落差如此巨大的大概絕無僅有,就在三級警戒的兩個月之內,台灣從疫苗奇缺到堪謂充盈(加計鴻海台積電及計畫中的慈濟捐贈疫苗,以及合理應該會陸續到位的自購疫苗),估計台灣可以一人打上兩劑;台灣能在這麼短時間之內,捐贈疫苗遠超過自購疫苗,緩解國人的焦慮,不能不對台灣豎起大拇指─衝著民間或政府,可以各憑好惡。
在這個特異現象之外,還有另外一個國外大概也很難見到的現象:為了疫苗,吃上官司者,比比皆是;打上了疫苗挨批「特權先打」被罰者有之,如振興醫院和老被拿來做「特權範例」的前國民黨主席連戰,以及被北市府移送好心肝與禾馨診所;打不上疫苗質疑他人有特權施打之虞者有之,如澎湖民代蘇育德被依散佈疫情與假訊息移送遭約談;還有臉書粉專質疑國產疫苗被告的記者朱凱翔…。
這麼多因為疫苗引起的司法訴訟案件,有藍有綠,病毒沒有政黨之別,疫苗也沒有顏色差異,撇開政黨立場要思考的是,因為疫苗聯結的政府與人民的權利義務關係。兩位前副總統正好做為代表號,彰顯台灣疫苗之亂:八十五歲罹癌的連戰不能優先打上疫苗,是政府部署疫苗失敗之恥;做為中研院士的陳建仁在國產疫苗解盲前即不斷背書,則是專業的淪喪。
八十五歲罹癌長者連戰打不上疫苗,是政府之恥
不論是振興、好心肝或禾馨,為民眾接種疫苗是受政府之託,他們違反的是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簡單講,不配合施打或不施打,都可能構成「違法」,根據該法第六十五條,得處以三十萬以上兩百萬人下四罰鍰,然後呢?沒有然後了,違反該法觸犯的行政措施,基本不涉刑責,理當沒有司法機關的事,就是簡單的行政罰;然而,檢調却漏夜約談好心肝負責人,還調查振興醫院,查出約莫一百人可能不在施打順位名單中先打。
醫院機構施打疫苗都有健保註記,縣市或中央衛生單位輕易可以查處者,動員檢調,一是政治(看風向)辦案,二是以司法嚇唬人,政府慣性嚇唬人民也沒有政黨之別,綠色執政的中央恐嚇台北市政府必須嚴查,白色執政的台北市政府就一推二五六,全部移送北檢,却沒有人問:公務員怠忽職守(不負責的全部移送了事),該辦不該辦?照中華民國法律,公務員瀆依情節輕重可能觸犯刑責─這才是司法機關該介入的。
對比一個多月前的疫苗奇缺,民眾四處獵巫先打者,被重罰甚至司法調查的醫療院所不冤枉嗎?冤枉的不是醫療院所,而是打不到疫苗,却在院所首肯甚至主動催打下而成眾矢之的的民眾。連戰就是一個範例,晚一個月打上疫苗,就沒這麼多事,喜不自勝拿連戰做梗圖嘲諷的民進黨人,全然不設想一位八十五歲高齡且罹癌(重大傷病)的長者,竟不能優先施打疫苗,就是政府疫苗部署失敗之恥,政府可以隨意懲罰人民,却沒想過政府無能提供充足的疫苗,是不是也該懲處?而連戰甚至不能追究洩露他個資者的罪責,這又是涉及刑責,也是司法單位該調查的,奇特的是檢調的風向簿裡,多的是網軍好惡,少的是法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