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災防法,災害防救計畫係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與「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前者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成為「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上位計畫。
地區災防計畫就是地方政府根據《災防法》第20條,依上級之「災害防救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的緊急應變計畫,因此它不是機密文件。我們必需有此認知,見本人之論述く面對民眾「知的權利」,政府還未學到教訓?>
《國土計畫法》於2016年公佈實施,因此「地區災防計畫」勢必考量國土功能分區之衝擊。縣市國土計畫每5年通盤檢討一次,建立資訊公開制度、納入民意參與制度。以下就民眾對週遭危害之「知的權利」(right to know)提出對策。
對策 1
要落實民眾對災害知的權利,將「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掛上網站。
說明
八八水災以來,經筆者團隊調查全國各縣市、鄉鎮(區)公所,發現諸多鄉(鎮市)、區公所未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即使業經擬訂,主辦單位卻將其列為機密。內政部早於2012年依筆者之建議,函請各縣市政府依災防法督導各鄉鎮區公所,應盡速依《災防法》第20條,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並將計畫內容公佈於網站,以落實大眾對災害知的權利(right to know)。
建議「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研訂/修訂,應將內政部之「災害潛勢圖」與2016年實施之國土計畫,納入考量;同時內容應涵蓋事故管理系統(IMS)與各類災害情境之SOP程序。
對策2
災防工程之施工告示牌,其上之全民督工網站應連結該工程「施工計畫」,以落實全民督工之意義。
說明
本人曾是台中港加工出口區(177公頃)開發之總顧問、台中港客運碼頭興建計畫主持人,因此熟知「施工計畫」內容涵蓋災害防救/應變措施,基本上,它是工地之「緊急應變計畫」,絕非水利署所謂機密資料。
玆以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於新北市深坑區昇高大橋右側之「景美溪昇高橋上游右岸防災減災工程」為例,該署雖於媒體宣稱「水環境的前瞻建設要量、質兼顧,恢復河川生命力」,然其施工方法完全違反生態エ程施工技術,且違反勞安法規,經本人檢舉丶勞檢處依法糾正在案。俟後於下游左側再度施工「106年度第十河川局轄區(東區)緊急搶險搶修エ程開口合約」,竟然於驗收完成,並「撒除告示牌」後(亦即表示完工),將岸坡植裁剷除,再行施工將岸坡水泥化。經筆者電話查詢,其工務組告之,理由是昇高里長的要求!顯然政府的政策仍然無法跳脱公部門體系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困境!
*作者為行政院災防專家諮詢委員、台灣重大工業意外防治協理事長、中山大學環工所副教授(兼)、聯合大學副教授(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