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今(9)日二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條文,明定每月的加班時數原則上不得超過46小時,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得延長到54小時,但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依《勞基法》現行規定,每月加班上限為46小時,修正條文通過後,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加班時數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同時條文明定,若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雇主,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報查。
《勞基法》第32條修正草案自9日傍晚,經過3小時討論後通過,民進黨立委林淑芬、管碧玲、鍾孔炤、江永昌,及無黨籍立委趙正宇等5人則在投票時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