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提告,認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釋憲案的聲請過程不合程序,主同性伴侶婚姻自由釋憲案無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駁回,認定這不屬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全案可抗告。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2017年5月24日解釋,認定《民法》未保障同性伴侶婚姻自由的相關條文違憲。但護家盟認為,釋憲聲請人台北市政府聲請釋憲不合程序,大法官會議卻違反《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予以受理,因此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主張「釋字第748號釋憲處分無效」及「撤銷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定,這是大法官依《憲法》第78條規定行使釋憲權,也就是行使「司法權」,並非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相關爭議不屬於行政法院審理的範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本件訴訟無審判權,原告起訴不合法,今(10)日裁定駁回護家盟的訴求。
司法院釋字748號認定民法親屬編婚姻限制同性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有違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平等權,宣告違憲,解釋文並要求有關機關在兩年內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若立法屆時未完成,同志依民法規定至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
解釋文表示,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是要修民法婚姻章、或在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屬於立法形成範圍,解釋中也說明,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不會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