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案件首見宣判:24歲被告唐英傑,「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名」成立

2021-07-27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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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中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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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宣判首例《香港國安法》案件,24歲被告人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均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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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星期四將處理求情和判刑。根據《香港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監5至10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5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至於「恐怖活動罪」,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而另外他被控的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交替控罪則毋須處理。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6月30日通過《香港國安法》,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同日深夜依照北京命令將該法頒布生效。唐英傑被控於7月1日下午,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樣旗幟的摩托車到灣仔撞向三名警員,致警員嚴重受傷。他否認所有控罪。

這是香港高等法院首次在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指示不設陪審團之下初審刑事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陳嘉信組成合議庭審理。審訊以英語進行,歷時15個工作天。

律政司一方稱,此舉旨在「保護陪審員的安全」。唐英傑一方在開審前曾就此安排提出司法覆核抗議,但司法覆核訴訟申請被高院原訟庭與上訴庭先後拒絶。

法庭認為《香港國安法》創立了「一種全新的刑事審訊模式」,而陪審團審理案件只是一個常規,且律政司依照《國安法》指示法庭不設陪審團審案屬於檢控決定,受香港《基本法》保障,不得干預。

四種罪行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意義

案件檢察官為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與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開審時,控方作開案陳詞,指出《香港國安法》在6月30日深夜頒布生效後,7月1日有群眾在香港島示威抗議,被告人唐英傑駕駛摩托車,約15:00來到灣仔,當時車上插著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英文大寫「LIBERATE HONG KONG REVOLUTION OF OUR TIMES」口號的黑色旗幟。

案情指出,被告行駛沿途有民眾歡呼,他其後三度衝過警方防線,最後在灣仔謝斐道及柯布連道交界撞上第四道防線,造成三名警員「嚴重受傷」,傷勢包括拇指移位、多處觸痛、手腳瘀傷等。

唐英傑被起訴《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以及《道路交通條例》下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作為「恐怖活動罪」的交替控罪。兩條國安法罪行最高可被判處無期徒刑,即終身監禁;「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最高罰款5萬港元、監禁七年。

公訴方引述專家報告解讀「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的意義,而這也成為了庭審過程中大多數時間的爭辯焦點。香港媒體普遍把這句口號簡稱為「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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