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調查官徐宿良被檢方起訴,罪名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及毒品防制條例等」,更令人驚訝的是遭掉包及盜賣的毒品數量為何?「徐調查官盜賣毒品K他命達524公斤、侵占一粒眠3萬餘顆。」這是多麼駭人聽聞的事實。
依照先前新聞載,調查局基隆站不是只弄丟一包6.5公斤安非他命?怎一路查下去變成徐姓調查官盜賣毒品524公斤,更不經讓人懷疑「還有多少毒品被掉包了?」以及「該案還有多少人涉案,涉案層級為何?」
調查官盜賣毒品K他命524公斤
檢方起訴不代表有罪,尚需靜待法院判決結果。本案遭起訴的9名被告,除了「徐宿良夫婦」之外,據了解,包含前航基站副主任林聖智、調查官詹孟霖,另有張姓(夜店負責人?)、王姓、蕭姓、陳姓及夏姓等共9人,以上事實或內容,請詳檢方起訴書及靜待院方刑事判決。
徐嫌從2012年起勾結毒梟、掉包毒品轉賣牟利,關鍵在於「扣案毒品被掉包」程序上會有幾個嚴重問題。重點為調查局「保管、監督、掉包、銷毀」,併行的時空軸為「掉包後的販售、以及之後的獲利(分贓)」。
扣案毒品遭掉包、販售牟利
換句話說,刑事毒品案件經「扣押的毒品」怎可能「被掉包及流出販售?」也就是說,至少被查獲的有「K他命524公斤、一粒眠3萬顆」已流入市面販售?所牽涉的違法層面多複雜,徐嫌及其上司涉犯公務員貪污罪,徐嫌另涉販賣毒品、偽造文書、洩密等罪,徐妻等涉犯洗錢罪,以及諸多夜店、幫派份子等涉犯販賣毒品罪責。
眾所皆知,K他命(愷他命、Ketamine)外觀是「白色粉末、結晶狀等」,徐嫌利用「氯化鈉、檸檬酸及醋酸鈉等化工原料」掉包,乍看可能一頭霧水,說穿了就是用「粗鹽(氯化鈉)或清潔劑」來調換扣案的毒品;問題來了,外觀縱然近似,但「怎麼偷天換日?」筆者白話版的說:「我拿一包粗鹽換您的K他命,前後總重量達到524公斤,您相信嗎?」
扣案毒品依法應「沒入及銷燬」,但如何銷毀?實務上〈法務部法檢字第 0940802834 號函〉提供了一個有趣的見解,「認為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經查獲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第3、4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燬之。」筆者點出此項重大漏洞,明眼人自可查見端倪。當然,現行司法實務上已有調整,但監督真的夠嗎?
「實務上的案外案,細節常隱藏在深處。」恰如先前館長遭槍擊案,警方搜索幫會組織乙案,該案查扣的AP錶(愛彼錶)不翼而飛,搞得警方還要賠錢50萬元?該案經調查又愕然查見新北市刑大「某警員將槍械及毒品匿藏於該局天花板」。由以上對證物或贓物保管情況,均凸顯警方及調查單位在執法及監督上,出現極為嚴重程序漏洞或疏失。
扣案毒品「見證」銷燬,銷毀了什麼?
筆者懇請觀察「調查局2018年度全國獲案毒品證物公開銷燬儀式(最後記錄日期:2021年7月29日)」其中提到:法務部調查局自1993年起,設置「獲案毒品證物保管專庫」;並提到當時由時任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調查局局長蔡清祥、北市環保局(北投垃圾焚化廠廠長)吳文園共同啟動銷燬程序,所有毒品證物在高本檢檢察官王金聰、消基會副董事長鄧惟中、毒防基金會執行長鄧昭芳,以及國內各大平面、電子媒體「共同見證下」投入爐內焚化,圓滿完成銷燬作業。
「見證什麼?」當控管監督不周,被銷毀的可能是什麼?可能是一包又一包的粗鹽(或廉價的化學原料)。重點是「被掉包的毒品呢?」
當看到該新聞稿載:「調查局為維護毒品運送安全,特指派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及警衛組同仁,全副武裝全程執行安全戒護。」還是要筆者寫更詳細,說明調包的更換手法?焉知道這一大批「待銷毀的毒品,合理懷疑有多少是被掉包的?」其假中有真,真中有假,銷毀時形式上抽樣,確實查驗的出來嗎?流入市面的毒品對民眾或青少年們的危害有多大,怎能視而不見,怎能不讓人憂心如焚。
還是調查局仍要辯稱,徐嫌此為偶發性個案?請告訴國人:「長達8年,徐嫌盜賣扣押毒品(K他命524公斤、一粒眠3萬餘顆)」這種掉包的數量正常嗎?調查局監督失能,視而不見,這才是最恐怖的。
檢調檢討了多久,一再提出防弊措施?
7月28日調查局記者會上,局長呂文忠稱此次屬於「徐宿良個人違法行為」,並強調「將深刻檢討現行內控機制及相關規定,提出10項改革防弊措施,強化扣案毒品保管運送內控及監督機制、銷燬前需複驗流程,確認『該待銷燬物』為原扣押的毒品。」
每次都是爆料、上級震怒、檢討再檢討,然後立馬提出「改革防弊措施」;1993年起設置「獲案毒品證物保管專庫」,法制上也有相關章程,迄今2021年,已經過了28年,到底還要檢討多久?
話再說回來,呂文忠提到的「改革防弊措施,包含對扣案毒品的保管、監控、銷毀前確認」等等,似乎是「原本法制上的正當監督控管流程吧?」那這近30年來扣案毒品保管程序是多悲慘,還是又要講這只是偶發性的徐嫌個案?
調查局稱「主動攔下待銷燬毒品 破獲監守自盜案?」
更諷刺的是,呂局長為此案公開鞠躬道歉,但調查局網站卻將本則新聞講的猶如「榮譽榜」一般。新聞標題為〈主動攔下待銷燬毒品 破獲監守自盜案〉,提到6.529公斤扣案毒品下落不明,然後宣稱調查局「六項主動」積極查辦作為。
看到調查局宣稱「六個主動」(主動立案偵辦、主動停止毒品銷燬、主動全面清查複驗、主動清查金流、主動發現扣案毒品遭調包、主動通知檢察官到現場指揮),真的讓筆者深省,如果不知道始末,還真以為破獲了什麼大案子,結果卻是自家調查官「掉包(已扣押毒品)對外販售」,卻講得跟榮譽榜查緝破獲大量毒品一樣?
當巨量的扣案毒品被調包,調查局過了8年才知道,恰如新聞稿所提到:「合計查扣2億634萬餘元不法所得。」這金額可不是小數目。「純粹無本生意,自盜自賣,無本而萬萬利」,由長達8年期間、配合掉包數量,一併觀察「扣案、保管、監督、銷毀機制」,調查局對徐案還敢自稱「主動積極?」
徐嫌偽造劑錠達3萬餘顆,多次偷天換日?
524公斤的K他命之外,本案數量「一粒眠(Nimetazepam)達3萬餘顆」,那需要多大的包裝或面積?就當「整瓶裝好、裝滿好了」,3萬餘顆也不是一個小量的單位,怎麼徐嫌說拿就拿走呢?
更深一步的細節在這裡:「徐嫌自2012年起『多次』利用午休、夜間及假日值班等機會,勾結共犯偽造包裝相仿之劑錠調包航基站破獲之『陳○涉嫌走私一粒眠案』扣案一粒眠3萬餘顆。」這是多次偷天換日,還是逐漸鯨吞蠶食?徐嫌掉包一粒眠的手法是「偽造劑錠」,細心觀察,誰會覺得「徐嫌是臨時起意?」
調查官之責任重大,其偵防之犯罪型態通常對社會公益有嚴重影響之重大案件,就調查、偵查及審判之司法審理程序,採取法治國家人權應受嚴格保障,如果其操守或職能欠缺監督機制時,所為恣意或違法證據一經引用,於審判時造成冤錯假案將嚴重戕害人權,更建議警調機關應加強內部監督機制,用以保障人權。當徐調查官都可以勾結毒梟販售鉅量已扣案毒品,在司法事證上,請問還有什麼事做不出來?
懇請以徐嫌該案為殷鑑,確實「落實」對扣案毒品之「監督暨銷毀程序」,或亡羊補牢,猶未晚也。還是,松山之亂的警方違法滅證、警方濫權查閱民眾個資、調查官徐嫌勾結毒梟將扣案毒品監守自盜、某調查官多次偷竊女性同仁衣物督查處卻僅稱「財物損失?」、某檢察官偽造幽靈開庭記錄等等,其實都只是冰山一角?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