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最近修改《保險法》,允許保險公司向外擴張,但對國內轉投資所擁有的股權,則沒有董監改選的投票權,也就是說,保險公司不能以大眾的保險資金在境內併購攻城略地,保險業投資及經營生態將產生重大變化。
保險公司投資本國公司的股權,被剝奪董監改選投票權後,對保險業和上市櫃公司生態都將產生革命性變化,保險業將出現只能對外不能對內的傾斜式併購,而董監持股比重不高的上市櫃公司,往後可能經常上演經營權大戰。
防範埋伏惡意併購
修法封殺保險公司投票權
這項修法方案目前雖僅由立法院財委會完成初審,但因各黨對此均無異見,預計近期內可望完成三讀程序。而金管會本次大動干戈,把保險公司在國內轉投資股權,對被投資公司的董監改選投票權拿掉,可謂其來有自。
遠因是2004年開發金控董監改選時,中信證(後改為凱基證,現已併入開發金)老闆辜仲諒,利用中國人壽的保險資金,默默埋伏,悄悄地吃下開發金30萬張股票,成為辜仲諒入主開發金的關鍵力量。近因則是去年龍邦公司董監改選事件,據了解,擁有龍邦相當股權的國寶人壽,金管會三令五申要求國寶人壽不准在龍邦董監改選時投票,以免介入龍邦股東的經營權之爭,但國寶人壽還是在龍邦股東會中投票,金管會大為光火,事後連同金檢國寶人壽發現的其他缺失,加處480萬元罰款,隨後金管會提出《保險法修正案》,砍掉保險公司轉投資的投票權,以一勞永逸,防範有人再違規。
保險公司轉投資取得的股權,到底應不應該有投票權,在國內爭議非常久;支持應有投票權者認為,保險公司替保戶管理保費資金,進行投資時自然要關切被投資公司經營狀況,當然應該有被投資公司董監改選投票權,才能監督被投資公司的經營。而反對者則認為,從過往例子來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投資的公司股權,依法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股本10%,這一成的股權,看似沒有影響力,但當被投資的上市櫃公司股權非常分散,10%股權就是老大了,足以左右誰能入主取得經營權,甚至順勢把被投資的上市櫃公司吃下來,納入版圖,但保險資金是來自保戶大眾,若允許保險公司以保戶資金作為併購子彈,那不僅不公平,且易引起爭議。
在○四年,開發金董監改選時,支持保險公司有投票權者占了上風,當時開發金董事長陳敏薰的公司派曾行文問財政部(九十三華開金發法字第○○三三號函),中國人壽以壽險資金購買開發金股權,並意圖控制開發金是否違反《保險法》?當時財政部與辜仲諒同為市場派,為了把持股不多的陳敏薰拉下馬,財政部開會竟決議中國人壽的行為並未違反《保險法》,隨後財政部與中信證在當年董監改選中,聯手順利擊敗陳敏薰拿下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