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聯合國安理會加強制裁北韓案,法務部於本月12日首次依《資恐防制法》規定邀集相關機構召開「資恐防制審議會」,會中依《資恐防制法》規定,基於國際合作及聯合國決議認有必要,通過特定個人和2境外法人為制裁名單,此制裁並及於以該個人為實質受益人之2個境外法人。此舉雖是我國打擊資恐制裁名單與國際接軌的第一步,但在今年第4季即將接受亞太洗錢防制組織相互評鑑之際,發生台商運油北韓事件,適時提醒在落實打擊資恐仍有加強改進的空間。
我國資恐防制法業已於2016年7月27日公布生效。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做為國際社會之一員,仍有遵守聯合國經濟制裁貿易禁運規定的義務。此外,若我國企業與美國有貿易往來或在我國具有該國國籍之人,亦須遵守美國有關貿易禁運的規定,以避免受到該國不利益處分或裁罰。由於近年來多間跨國金融機構受到美國政府鉅額裁罰,故金融保險業對於打擊資恐,應特別注意是否設有嚴格防範及控管措施。
就合約面而言,以保險業(含國際再保險人)為例,在保單條款中,多載有禁運條款,即若出險之事故發生地在聯合國、美國或歐盟等指定貿易禁運之主要國家,該保險單之被保險人,極有可能無法獲得保險給付,填補在該國所生之損失。如保戶到貿易禁運國家旅行意外受傷,或船舶因意外在貿易禁運國家修繕。為避免發生此類風險,要求客戶事先據實說明投保目的、告知客戶可能的禁運風險和保險業的立場,及強化核保流程,有其必要。有爭議的是,若某國在客戶投保時非貿易禁運國家,但在理賠申請時可能因該國被列為貿易禁運國家,而客戶無法獲得保險賠付時,此將與我國消費者保護法規保護消費者的目的產生衝突。
就對象、目的和作為面而言,打擊資恐與洗錢防制並不相同。打擊資恐係以特定國家、地區、機構、團體和個人為制裁對象,一旦確認,即不得與其有任何交易或提供任何服務,目的在圍堵、孤立該制裁對象,除人道救援物資外,斷絕其資源和金流,以達到制裁的目的。由於制裁對象名單的變動性,在提供服務或從事交易的前中後各階段(如保險招攬、理賠申請或保險金給付時),為控管資恐風險,企業必須持續對客戶和關係人進行黑名單篩選和交易監控,而非僅在建立業務關係、大額通貨或有疑似徵兆時,採取作為。
就監控面而言,除應將加強對於客戶本身的認識,也應對客戶在貿易禁運國家或地區往來的關係人(買方或賣方)進行黑名單篩選,確認運送貨物的本質是否可以作為核武或大規模毀滅武器的原料,和貨物的來源地或目的地,不論貨物是多間接(however remotely)來自或運送至制裁國家。如有特定對象,甚可透過衛星定位紀錄系統查知貨物運送船舶所經路線有無經過制裁國家,並與當初申報航程資料相互比對,以找尋出疑似資恐的徵兆。
洗錢防制、打擊資恐、法令遵循和資訊安全都是高成本(聘僱專業人士、建置系統和持續監控)的內控機制,對企業可說是不小的負擔,甚或影響業績的成長,但為協助企業達到永續經營的目的,和通過今年的相互評鑑,喚起企業經營者的風險意識,輔導業者盡速依據自評後的風險高低,選擇適當的方式,做最有效率的風險控管,加強打擊資恐,時猶未晚。
*作者為ACAMS及紐約州律師公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