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兩國以及其他西方國家犯保制度的演進,都是往基本法或權利法的趨勢,積極保障被害人的訴訟主體地位以及被害人的生命尊嚴。
台灣自2019年底進行《刑事訴訟法》修法,新增了被害人訴訟程序中本該受到的保護措施,諸如陪同在場、隱私保護、隔離,也引進修復式司法的概念。儘管如此,在新增訴訟參與權利部分,卻與修法前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弱勢地位無異,不但限制訴訟參與申請的範圍,也只有卷證獲知權與部分陳述意見的機會,遠不及於被害人的需求。
這種點到為止,意思意思的修法成果,與先進國家保障被害人權益的作為仍有十分差距。筆者認為《刑事訴訟法》應保障被害人作為訴訟主體的權益,接下來應朝向修正增加調查證據聲請權、詰問權和上訴權,還給被害人行使憲法所保障參與訴訟的權利。
犯罪被害人保護,能做的還有很多
在民間團體大力呼籲之下,今年1月法務部提出草案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名稱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把補償金修正為補助金,轉向以國家責任的思維來看待,並增加了犯罪被害保護令制度,改革終於邁進一步。
值得注意的是,犯保組織的設置須具備充足專業人力,也必須整合各部會的資源,但目前草案仍將法務部列為中央主管機關,而民間犯保聯盟提出的草案版本則是提高到行政院層次,並且編列獨立預算。另外法務部版本中補助金採一次性給付,民間聯盟則希望能增加維持生活之定期給付,協助被害人度過長期經濟困難。
總而言之,筆者認為民間犯保聯盟版本相比官方,增加了許多細節,也更能貼近被害人的心理需求,透過明確的權責分配來加強犯保機構的服務效能,政府應從這一次的修法開始積極檢討,究竟怎麼樣的法律才能實現人民心中的正義,國家可不可以接住那些絕望的被害人,幫助他們重建生活,期待有一天,所有被害人的權益都能被細心呵護。
*作者為大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