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報載,司法院今年向立法院提出明年39.2億元的預算書,相較今年的31.8億元增加了7.3億元,增加幅度超過20%,扣除房舍修建等支出後,令人特別矚目的是明年編列1億2千萬元的「國民法官制度宣導費用」,預計用來拍電影、影音、遊戲、海報、車站巨型廣告、通勤工具廣告、與網紅合作、直撥節目、關鍵字等「網路」預算總共6千萬元,另一筆花費「電視」,要花3900萬元做廣告託播、影視、紀錄片等週邊宣傳活動。
此案經立法委員質疑,媒體披露後,在司法圈內也是質疑連連。
近年來司法改革大旗喊得震天響,但除了辦場大拜拜型的司改會議,其中還曾恭請蔡總統大駕親臨,順便拋下那句名言:「你們要不要再表決一次?」之外,好像沒有什麼看到其他具體要增進人民對司法觀感的作為?從三年前的國民參審法草案到今年剛通過的國民法官法,司法院儼然把邀請一些平民老百姓參與刑事審判「國民法官」(的廣告?)當成增進人民對司法信賴、改善司法形象的仙丹妙藥。
這則新聞之所以令人側目,不是說司法新制不需要適當的宣傳,而是這些「司法大內宣」預算高的令人咋舌。
我們把這兩年司法院的預算書攤開來看就會發現問題所在。109年司法院院本部(不含各級法院)編列了5.9億元的人事費,扣除政務人員、約聘人員、技工工友、獎金、加班費,司法院的「法定編制人員待遇」(也就是最基本的應付薪水)預算是2.42億元,110年編列2.68億元。換言之,109年司法院內400位上上下下各級公務員,全年總人事預算才2.4到2.7億元之間,而明年光是「司法大內宣」就將用相當於司法院全年一半的人事預算去為「國民法官法」大打廣告。更白話的說,這筆「廣告費」相當於半個司法院的公務員一整年都在拍廣告、做影片、做遊戲、搞網路直播。
我們不禁要問,這個手段與目的之間的合理關連性到底有多少?
根據最新通過的《國民法官法》第5條,檢察官起訴的兩類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
參考司法院公布的統計數據,近10年來,全國各地方法院每年新收刑事案件總量,以民國102年41.1萬最少,106年47.8萬為最多,平均45.1萬。
每年這40幾萬件的刑事案件中,以裁判結果來說,近十年被判決超過10年以上有期徒刑(含無期徒刑、死刑)的人數介於471人(105年)和1100人(99年)之間,平均每年672人;判決成立故意殺人既遂(典型的故意犯罪且發生死亡結果)的人數介於77人(106年)和144人(99年)之間,平均119人;地方法院符合司法院定義重大刑事案件的案數介於872件(102年)和1075件(99年)之間,平均每年99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