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從五月中本土新冠疫情爆發以來,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無能、擅斷與私心的表現,引發眾多民怨。在長達將近一年半的疫情警戒期間裡,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挾防疫之名,指揮全國上下日常運作,民眾委屈「順時中」工作生活,只盼疫情能早日解封。
然而,權力使人腐化,位高權重的疫情指揮官愈來愈聽不得他人建言、不把人權法治看在眼裡,傲慢跋扈的行徑,讓人反感。奇怪的是,明明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不過是一個非常設性、任務型的臨時組織,為何指揮官能有如此龐大的權力,頤指氣使,為所欲為?是誰給他此權力?又是誰放任他成為巨獸哥吉拉(Godzilla)?我們政府體制出了什麼問題?現在該是追究檢討的時刻了。
有別於歐美日等國家發佈緊急狀態,因應嚴峻的新冠疫情,臺灣雖未發佈「緊急命令」,但是實施「疫情警戒」,兩者名稱雖有不同,但實質內容大同小異;主要差異在於一個是憲法層次的緊急法制,另一個則是法律層次的緊急法制。民進黨政府,向來奸巧,以制訂特別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特別條例)來取代憲法上的「緊急命令」制度,巧妙的規避了緊急命令的「短期限時性」、「高度國會控制」和「嚴格的法治主義」之要求。政府不強調疫情狀態的「緊急急迫性」,反倒是透過前述「新冠肺炎特別條例」實施長達一年半的疫情警戒期間,似有意將緊急狀態常態化,讓人民逐漸習慣於此種自由權利處處受限的疫情生活。久而久之,民眾漸漸淡忘被限制壓抑的抱怨憤怒,反倒是出現「斯德哥爾摩症候群」情結,擁護一個正在壓迫我們的政府。
新冠疫情起起伏伏,民眾生活其實無須一直處於高壓警戒的氛圍之中。疫情緊急狀態拉長,不僅常規法制無法回到正常運作狀況,恐讓人民自由權利受到過度限制侵害,也可能讓政府有機會濫用人民對危機的恐慌來清算政治對手。此外長時間的緊急狀態,立法權和司法權難以適時介入進行監督,恐讓執行機關有恃無恐,毫不在意所採取的高強度干預性措施,可能會於緊急狀態不久結束後受到檢討與制裁,從而更加小心謹慎地處理相關事宜。
由此可知,立法院不僅一開始不應同意具「限時法」性質的「新冠肺炎特別條例」長達一年半的施行效期,更不該再次同意此條例又延長一年;同時也不該同意紓困特別預算從600億、陸續三次追加到現在8400億元的規模,反而應呼籲總統,在遇到疫情真正緊張危急時刻時,發佈緊急命令,採取更為嚴謹慎重的方式來處理疫情問題。
回顧前述「新冠肺炎特別條例」制訂之初,從行政院提送草案到立法院三讀通過,短短六天即完成所有立法程序,立法院審議速度之快,前所未有。在飛速立法的情形下,不知立法委員諸公們是否曾好好細讀此項條例,明白此條例性質係屬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適用原則」,通過後將排除現行傳染病防治法、刑法…等常規法律之適用?有無發現該條例第7條暗藏玄機,賦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這莫大的權力,亦即無條件的授權指揮官去解釋什麼是「為控制疫情所需」,並由他去決定什麼是該採取的「必要處置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