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特別條例通過後,即有法界人士提出警告,第7條規定空白授權,恐讓指揮官享有極大的權力,為所欲為,無所顧忌;在全面架空法律保留的情況下,難保威權復辟不會重現,讓人不禁聯想到昔日威權時代警備總部的情景。
這些擔憂,果不其然,在指揮官握有大權後被一一驗證。無論是實施邊境管制、口罩配給、限制陸籍人士(學生、配偶、子女)入臺、手機疫調、檢疫隔離、經費補助…等事項,到近來眾所關注的醫療資源和疫苗採購、分配、接種順序之政策措施,全由指揮官陳時中一人拍板定案,根本無視於廣大民意和地方訴求,更別說其中有些防疫舉措夾雜著政治算計與族群仇恨,製造更多侵害人權問題與社會對立。
大概也只有臺灣,會容許一個臨時編制的行政官員─「疫情指揮官」握有全民的生死與自由控制大權,架空立法院和其他部會機關了,這在法治健全的國家,殊難想像。成熟的民主法治國家,為防範行政權力濫用,會運用權力分立與制衡機制,透過行政權以外的其他重要國家權力,如立法權和司法權(我國採五權分立制,另加上考試權和監察權),來節制行政部門擴權和濫權。
以德國為例,因應這次新冠疫情,德國聯邦政府除了修訂傳染病防治法等數項法律外,另新增訂數十項法規命令,幾乎每一項影響人民自由和權利的防疫措施,均有清楚的法源依據,明訂於法律或授權法規之中。像是臺灣疫苗接種排序和施打等亂象,在德國不會出現,因為此已清楚明訂於「新冠疫苗接種辦法」(Coronavirus-Impfverordnung)中了,絕不是由德國健康部部長自己說的算。
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乃是憲政民主國家的根基,無論是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均應謹守各自職權分際,不得僭越其他權力機關之重要本質性權力。是以,立法機關受選民託付,其天職乃是維護人民權利、監督行政部門和制衡行政權;而行政部門則須依法行政,遵守法律保留原則,不能擅自或擴權採取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之措施。只有立法機關才可以決定是否有設限之必要和該如何設限,行政機關應只扮演執行法令的角色。
反觀當前臺灣政府運作,是行政權獨大、立法權唱和,其他司法、監察和考試等三權,不過只是無關緊要的道具,根本發揮不了制衡作用。尤其當前立法院執政黨立委席次佔多數,在執政黨立委優勢主導之下,立法院儼然成了行政院立法局,既制訂不了優質法律,也監督不了無法無天的疫情指揮官,成為唯命是從、貫徹行政權意志的執行者。縱有少數幾位在野黨立委看不下去、氣得跺腳,但形勢比人強,又沒有反制戰術,只能被牽著鼻子走。此外還有搞不清楚自己身份職權,彎腰恭迎疫情指揮官的立委哈巴狗,腦袋裡毫無民主法治的基本素養,丟盡民意代表的臉。
行筆至此,回到前文,是誰放任疫情指揮官無法無天,造成現在臺灣防疫困境?答案不攻自破,最該檢討的就是立法院。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