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汶觀點:食藥署官員藉職務之便自肥,敗壞公務機關形象

2021-08-13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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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疫苗即將進入一波空窗期,有700萬民眾仍在苦等不知何時將至的莫德納,AZ所剩不多、BNT最快要9月底才現身。(資料照,取自PhotoAC)

台灣疫苗即將進入一波空窗期,有700萬民眾仍在苦等不知何時將至的莫德納,AZ所剩不多、BNT最快要9月底才現身。(資料照,取自PhotoAC)

報載,台灣疫苗即將進入一波空窗期,有700萬民眾仍在苦等不知何時將至的莫德納,AZ所剩不多、BNT最快要9月底才現身,全台將有一個半月的空窗僅,而剩爭議的高端可施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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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際,竟傳出了衛福部食藥署官員自肥又超打之新聞,其造冊人數竟為該署編制人員的兩倍,施打率則高達169%是全台施打率之5倍,藥品主管部門如此善於「造福」自己,令人大開眼界。而在指揮中心規定施打疫苗排序中,其中最受爭議者一乃是第二類之「中央及地方政府防疫人員」,讓公署部分人員乘機享受特權。

打疫苗是否涉及所謂「不法利益」?

不久之前,有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在檢察官論壇,質疑南檢檢察長涉嫌將自己夾帶於「高風險第一線人員」名冊內施打公費疫苗;認為檢察長並不是在「第一線」人員,疑似以特權接種疫苗,擬告發該檢察長涉嫌「貪瀆罪」。

如果將「打疫苗」當作利益,依《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屏東縣以專案方式提供社區民眾疫苗接種,也鼓勵鄉親盡早施打,讓生活回歸正常。(圖/屏東縣政府提供)
疫苗不足,造成全台民眾搶打,甚至引發官員造冊自肥的弊端。示意圖。(資料照,屏東縣政府提供)

而本項構成要件應以公務員「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具有法定職權為限,因此主管機關食藥署官員藉職務上主管事項之便特權自肥,相較於台南地檢署檢察長(非主管事務),毋寧更傾向觸犯了本項罪責?前擬舉發檢察長之該檢察官,更應嚴加予舉發才是?

事實上,打疫苗是否涉及所謂「不法利益」仍有斟酌之空間, 惟在全國民眾殷切期待有疫苗可施打之際,食藥署以此方式,圖自己人之方便敗壞公務機關形象,莫此為甚。

過程都要經得起專業及法律上之檢驗

國家分官設職,政府事務官與政務官不同,乃政務官隨政權更替變動;而事務官要在崗位上依法執行公務恪遵國家法律,對於違反刑事事務者,並無上令下從之義務;而違反行政事務者,仍要有長官書面下達始得受拘束。此際,國人爭相質疑國產高端疫苗之通過程序有無不當?食藥署官員對疫苗之把關是否妥適?疫苗攸關人體安全與健康,未來這些過程,仍都要經得起專業及法律上之檢驗。

在美國有州政府曾發高額獎金,而台灣打疫苗卻被視為爭相搶奪標的或淪為特權,迄今卻淪為無疫苗可打之空窗期,實在極為可悲。嚴格析之,政府沒有做好超前部署,又為了保護特定國產疫苗,喪失對外購買疫苗之契機。這叫「有政府、會做事」?聽起來好諷刺。

*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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