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為臺謀而不忠乎?與六三戰而不勇乎?行不健乎?
子曰:六三者,能生人,能殺人。
子曰:酷矣,六三也;傷也,吾不復言西庵(按:指西來庵事件)。
子曰:六三之存不可防也,一則以恐,一則以懼。
子曰:朝撤廢,夕死可矣。
子曰:六三之為虐也,其至矣乎,民鮮不怨矣。
第一層次的爭論──撤廢六三法抑要求臺灣自治
臺灣近代民族運動的火炬,是由日本本土的臺灣留學生首先點燃。日本本土的臺灣留學生,一面受到中國五四愛國運動的衝激,一面受到日本本土民本思想的薰陶,一面更受到一次世界大戰後全世界性民族自決浪潮的洗禮,當他們放眼臺灣島內落伍的殖民現狀,奮發之情,不禁油然而生;及至轟動國際要求朝鮮獨立的「三一」事件發生,更使他們由奮發之情一變而為實際行動。一九一九年末,在日本本土的臺灣留學生先後有聲應會、啟發會的組織,一九二○年一月更成立在臺灣近代民族運動史上佔有重要地位的新民會。新民會的目的是為「研討臺灣所有應予革新的事項,以圖謀文化的向上」,其中決定的行動目標之一,就是為「增進臺灣同胞幸福,開始臺灣統治的改革運動」。
當留日的臺灣留學生,「為增進臺灣同胞幸福」,決定「開始臺灣統治的改革運動」時,臺灣島內卻仍在六三法的枷鎖統治之下,所以在運動初期,留日的臺灣留學生不僅對六三法公然抨擊,更進而公開要求撤廢法律第六十三號。
但六三法所以能特別立法,除了基於「緊急處分之必要」考慮外,便是承認臺灣的特殊性。而當全世界性的民族自決浪潮,在一次世界大戰後,已瓦解四個帝國(奧匈、土耳其、俄羅斯以及德意志帝國),出現六個民族國家(波蘭、捷克、立陶宛、拉脫維亞、愛沙尼亞及芬蘭),且更由歐洲的力行,漸向世界各地,包括亞洲的印度與中國推進時,臺灣是否應捨撤廢六三法運動,而依六三法所承認臺灣的特殊性,進而要求臺灣自治,便成為留日的臺灣留學生在運動初期最主要的內部爭論。
在此一爭論的過程上,影響以後運動方向發展最具關鍵的人,便是當時留日學生之中,對殖民地政策最有研究的林呈祿。他在有名的〈六三問題之運命〉一文裏,這樣寫道:「所謂六三問題者,畢竟不過日本帝國,對於有特殊事情之臺灣,應施行之法律,其當在帝國議會制訂之耶,或當委任行政機關之總督,而使之制訂耶之爭論而已。至對新領土之臺灣,其當施行真正之立憲法治制度,及當如何擁護伸長臺灣住民之權利與義務問題,則尚未涉及焉。茲二十五年來沉默於日本帝國統治下之吾等島民,處歐洲大戰後,列國之內治外交正在大行刷新改造之今日,為永保東洋之平和計,覺有究明此六三問題解決點之必要焉。」為了「究明此六三問題解決點之必要」,林呈祿認為應承認臺灣的特殊性:「今者帝國之統治根本方針,尚非吾人所得知,唯由實際上觀察之,則吾人聊與從來政府之所疑相同,有舊歷史,有特殊之民情風俗習慣,有固有之思想文化之現在臺灣三百五十萬漢民族,果能使其與內地大和民族,在純然同一制度之下統治之耶否耶,是不能無疑問者也。」據此林呈祿下結論說:「六三問題之解決,由純理上考之,固有將來撤廢臺灣之特別統治,而在帝國議會為同一立法之理;然由實際上觀之,則以為不可不寧更進一步,而使設臺灣之特別代議機關,以行特別立法者也。」林呈祿稱「臺灣之特別立法,當達到無論其為居住臺灣之內地人(按:指日本人)與本島人,均以由在該地方有利害關係之住民所公選之代表者,以組織特別代議機關。」林呈祿並稱這才是「真正自治之方式」,亦為「最進步之殖民地統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