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制度」即將上路,請觀察本文所提到法制問題及院檢狀態。當法務部要求「檢察官要會說故事」,司法院則「拍攝熱血沸騰的國民法官形象廣告」,到底背地裡真實的內涵是什麼?請深省「司法白色巨塔」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8月23日媒體報載,湯景華縱火害死六命案(下簡稱「湯案」)因應國民法官新制施行,司法院表示該類型案件的確可能改判。以下將由該類重大刑案,觀察司法改革及國民法官制度之施行。
眼神交流及擅長說故事的檢察官?
首請點閱該新聞:「因應國民法官制度 法務部加強檢察官說故事能力」。法務部檢察司在〈因應國民法官法新制-檢察官新思維之報告〉提到:「考量未來國民法官之法庭審理,檢察官必須出示證據,促使國民法官形成有罪心證,因此檢察官必須具備說故事、做簡報等新能力。」、「未來檢察官與國民法官將有相當近距離、長時間的接觸,眼神交流、肢體動作格外重要,必須培養合宜的肢體表達能力,藉此展現檢察官的正面形象,也必須有能力向國民法官做出清晰易懂的簡報。」(以上為報告內容)
看到該報告頓覺愕然,按檢察官代表國家訴追犯罪,偵查起訴關鍵在於「客觀事證」,若事證明確,哪裡需要會說故事?當檢察官會對著台上的國民法官「眼神交流、屢屢暗示」,不知道還以為該檢察官對誰有意思?
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因應國民法官制度,法務部已舉辦多場講習,就口語、肢體進行全面性的培育,希望新制上路後,檢察官能立即展現專業,帶給民眾不同的觀感,建立檢察官值得信任的正面形象。」
問題是檢方真的需要這些「門面功夫」?焉不知檢察官縱然把故事講得口沫橫飛,說到底還是在於證據之判斷,法庭上需要的是「客觀公正嚴謹的證據」,而不是檢座說故事、作簡報、眼神交流及採用肢體動作表示。不過,實務上既然有親自行銷(香腸)的檢察長(8月17日雄檢新聞稿),以上要求也就見怪不怪。
戳破國民法官制度的謊言 一審判決、二審改判?
「國民法官」這個制度好不好?相信大多數的民眾們會說好。至少想法是可以讓司法更親民及貼近民心,透過民眾參與審判即時監督司法,以避免法官枉法或誤判。實務上許多法官們辦理模擬法庭及宣導,其用心努力也值得讚嘆。刑案有法官及國民法官同行審判,自然是好事。
但是如果問「國民法官制度內容是什麼?」可能大多數民眾並不清楚,約略只知道可以去地方法院參與審判,「然後呢?其他不太清楚」。
8月23日針對湯案,司法院表示因應國民法官新制的確可能改判。湯案先前法院審理多次判死刑,最高法院日前改判無期徒刑定讞。適用新制似乎顯現國民法官的參與機制及妥善反應民心,但真的是如此嗎?筆者直接戳破某些謊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