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萬現金要燒多久?」張大偉說燒了兩天。
故事是這樣的。「某三更半夜,某人蹲在金爐旁燒紙鈔,他把2000萬元台幣的紙鈔一張張的燒燬,猶如焚燒冥紙一般的奠祭鬼魂,昏暗中伴隨著映射亂竄的火光,那面容該有多猙獰?」本件國防弊案如果沒有查緝成功,張大偉這樣的軍人(高階將領)所造成之弊害,會是多麼的可怕?
張大偉認罪稱燒燬新台幣2000萬元巨款
張大偉所涉國防工程索賄案(下簡稱「該案」),本文將比對「先前不起訴處分」及「本次起訴書(起訴求處15年徒刑)」,藉以探討及反省檢方辦案之問題或積弊。
首先,張大偉於偵查時自稱「燒燬2000萬元巨款?」此應勾稽多名被告證詞,查緝及釐清賄款金額暨流向。比對「燒燬說」,是否其實只有少量紙鈔被燒燬,實際上卻是「藏錢說?」(註:該案8月31日新北地院裁定張大偉以500萬元具保,事隔一日之9月1日家人籌500萬元辦理交保張大偉獲釋)
2000萬現鈔燒燬之疑金爐焚燒量及時間?
先假設紙鈔面額為千元鈔票。「10萬單位1疊,2000萬共200疊」,也可以由「2萬張的1000元紙鈔」計量,點鈔機需一張張的數共計「2萬次」。準此,以紙鈔材質、數量、金爐容量、焚燒時間、地點等角度觀察,張大偉稱在親戚家燒燬賄款,問題是,親戚家能有多大金爐?「天公爐嗎?」(筆者當然知道天公爐是廟宇放於廟前的大型香爐)若無此大容積,那2萬張紙鈔要燒多久?而張大偉的孫姓前妻、現任妻子及康姓女密友,知情或不知情?
張大偉「1個人」燒紙鈔,他自稱「燒了2天?」試問:人能在頂樓持續焚燒「現金紙鈔前後達2天?」然後等灰燼冷卻再將灰燼一桶桶倒進去馬桶沖掉?國軍有少將如斯,觀其辯稱手法下劣,智慧著實堪慮。還是真的要相信張大偉焚燒了2000萬元?至少筆者是持懷疑的觀點。
隱藏的細節龐大的工程弊案謀略
「吃人嘴軟,拿人手短。」公務員索賄及收賄的工程案,幾乎必然弊端叢生,此由成本(材料等)、費用浮虛謊報及回扣等角度觀察,可推知工程品質顯然劣質,而本案還是「國防重大工程案(標準化工程指標)」,請省思以下諸疑點。
第一點:「上任半年就索賄?」
張大偉職掌主管國防工程、負責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等業務。而張係於2017年1月間才晉升少將任處長,本案之明確索賄時點為「2017年6月3日(或更早)」,但請注意該期間才間隔上任半年?
第二點:「羊毛出在羊身上」
由工程預算及索賄金額觀察。本件工程預算為30億4387萬8652元,張大偉直接索賄金額4500萬元。「比對工程案金額,考量成本、施作等,經估算後如何?」別的不說,光是本案中華工程就夥同下包廠商虛增工程款及虛報拆除清運等費用,影響怎能不大?真是同俗語所說:「餓死膽小的,撐死膽大的。」
第三點:投標「前」預謀索賄
投標「前」就計畫預謀索賄,這樣的剛上任少將多麼恐怖?新北地檢新聞稿載:「張大偉『為求』中華工程投標而有收賄之機會,隨於2017年5月1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不知情之採購案承辦人『商談提高單坪預算』之事。」
第四點:公告密技(減少樓地板面積之方式,將單坪預算提升)
「公告」減少樓地板面積,沒有問題?本採購案並於2017年5月8日第一次公告修正(請注意「公告時點(5/8)」),中華工程遂依流程簽請參與投標。請細心查見此公告要多專業?真的是願者上鉤。
新北地檢偵辦先前不起訴離譜的理由
新北地檢先前作成不起訴,理由為證據不足。詳上客觀案情,應探討及反省檢方辦案之積弊在於「為何未查見可疑處及偵查不出證據?」請省察《新北地檢不起訴五個重點理由》:
- 檢方認為該案「公告樓地板面積等之變更或減縮」並無增加廠商獲利。
- 相關決定「不是張大偉一人所做的決定」。(空軍司令部開會決議?)
- 張大偉並未經辦本標案工程。
- 興安工程(本標案)決標、招標與興建、設計規劃及驗收等,並非張大偉職務行為所及。
- 本案張大偉未影響評選結果。
以上5點看完,真中有假、假中有真,檢方卻無法檢別或無力偵辦?實情卻真的是「黑白顛倒?」對此省思「檢方辦案時之主觀判斷」顯然與客觀犯罪事實有極大之差距。
張大偉依職權「公告」變更樓地板面積乍看合於程序及合法,但檢方為何不起疑?若詳其卷宗,董俊褘於該案先前已然自承擔任白手套,雖事後翻供改稱是中華工程開出的承攬條件,難道檢方要以「串證的謀議粉飾內容」作為檢方偵查辦案基礎?當凡事都要「確鑿的證據」,猶如繫於運氣,恐有愧於檢方職能。如今張大偉交保,焉不知是否事後又來翻供?還是棄保潛逃?(一日籌資具保500萬元,不也令人感嘆或警覺)
省思檢方偵辦重大弊案察鑑過往偵證之疏失
9月1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2020年度台上大字第3214號裁定,對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卻故意不依法簽報,認為屬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該條所稱圖利,「保護之法益在於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國民對於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性及公務員職務執行之廉潔性,故要求公務員執行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必須合法、公正、不得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比對本案檢方偵辦,真的宜再三深省。
該案「公告樓地板面積變更」、「單坪預算提升」、「無增加廠商獲利」、「白手套董俊褘(張大偉代表)陳述取得拆除及土方清運工程」,有哪一樣是「張大偉可以一人直接決定?」若如此依樣畫葫蘆,是否以後此類重大弊案均如此偵辦查證,剛好給「公職人員」、「投標商」及「下包廠商」上了最珍貴的一課?
電影《九品芝麻官》中,包龍星父親說的好:「貪官要奸,清官更要奸,要不然怎麼對付得了那些壞人?」此語能否讓正氣凜然的檢察官警醒?當然,守法必是最低度的要求。檢方該檢討先前「張大偉案不起訴處分書」,那更該「研讀一番、比對本次起訴書」用以警惕深省!到底問題出在哪裡?逐列一項一項比對,或可察鑑過往偵證之疏失,用以鑑省自照。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