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區自治」,是解決上述問題的重要手段。也許有人會認為,恢復「區自治」,特別是恢復選舉,地方派系介入政治的黑金問題將會死灰復燃。然而,現階段沒有「區自治」,地方派系還是讓透過不同管道來介入政治的,甚至產生更嚴重的弊端。如今要思考的是,如何透過新的「區自治」模式,一方面可以盡量限制地方派系對公共政策或公共建設的扭曲式介入,另一方面則可以讓各「區」產生地方特色,甚至恢復地方實力,也就是標題所提到的「地方再生」,因此,恢復「區自治」,並且設計「區自治」是在某些條件或是限制之下來進行,這是可行的。
日本從1990年代逐漸引進「政令指定都市」、「中核市」、「特例市」的制度設計,其實就是針對「都、道、府、縣」之下的「市」給予不同程度的自治權限,而這些自治權限原本是屬於都道府縣的權限。嚴格地說,日本的城市自治模式,主要是針對人口密集的「市」,讓這些「市」擁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權限,而都道府縣因以將治理能量盡量去照顧那些人口較疏或發展程度較落後的町或村。這種模式未必完全適用於我國,然而,日本的城市自治模式透過「彈性化」的制度設計,因地制宜的實施城市自治,進而恢復地方特色與競爭實力,這種制度設計的精神是值得我們來加以思考或學習的。而現在的安倍政府也決定透過「地方戰略特區」的設計,從中央政府直接授權給地方戰略特區,不受既有的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層級限制,讓地方戰略特區擁有更大的自治權限,這對於我們在思考新的「區自治」模式也是具有參考價值的。
*作者為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本文原發表於由二十一世紀基金會與愛鄉文教基金會合辦之『還我自治權!區長、農田水利會官派利弊』研討會。感謝高思博教授、蘇煥智董事長及與會先進,提供各方意見與觀點。(系列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