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罪責比酒駕輕 台灣法律過輕
鄧為元更點名台灣《刑法》339條的詐欺罪:最重僅可處5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我當然認同酒駕肇事逃逸者非常可惡,尤其是因此導致他人喪失寶貴生命者,更是令人義憤填膺;但試問難道動輒騙走他人一輩子身家積蓄,害得家破人亡,甚至舉家尋短的詐欺集團,就不該嚴懲不貸嗎?而詐欺罪責定得比酒駕肇事罪責還輕,難道就合理嗎?」
裘雅恬說,對此警政署已於去年中旬爭取立法院同意,針對查有犯罪事實的「詐騙集團」除得以《刑法》詐欺罪定罪,另得依《組織犯罪條例》規定,加判犯罪人在獄中強制工作的期限。舉例說,一名詐欺慣犯一旦被定罪,可能被法官依《刑法》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再依《組織犯罪條例》,判處在獄中強制工作3年,如此一來,此類詐欺犯罪者實際被懲罰失去自由的時間就等同Double了,對詐欺累犯來說,應可收嚇阻之效。
刑事局:詐騙犯罪所得,都會執行強制沒收
另刑事局公關室研究員蔡鴻文強調,對於詐欺案被害人來說,除了希望看到詐欺犯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最渴望的不外乎拿回被騙的家當。故警政署2016年也爭取完成修法,就詐騙集團犯罪所得之動產、不動產執行強制沒收;連犯罪者買給小三的車子、房子,只要經查其置產來源確為犯罪所得,均可依法沒入,並依比例發還給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