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台灣長照2.0制度需要校正回歸的三大方向

2021-09-22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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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者照護是長照應該關注的另一個重點。示意圖(謝孟穎攝)

障礙者照護是長照應該關注的另一個重點。示意圖(謝孟穎攝)

現行長照 2.0 制度思考模式以居服單位及服務員角度設計,較重視服務供給者的管理,但對障礙者的需求者卻未被多加關注。台灣長照2.0制度的預算支出,由2017年僅162.8億元,增至2021年達491.6 億元,已近500億新台幣,4年間大幅成長三倍以上,目前我國長照經費編列充裕,政府不能以經費不足作拖延革新的藉口,此刻正是台灣長照制度校正回歸的最好時機,建議應分別就正本清源與監督管理及符合國際趨勢等三大方向進行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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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平等對待聘僱外籍看護的重度障礙者

首先,在正本清源方面,由於新冠肺炎疫情持續,近期重度障礙者生活面臨嚴峻考驗,許多重度障礙者難以申請到新的外籍看護,且家庭看護工的薪資低於工廠外籍勞工,致部分外籍看護不願照顧重度障礙者,而印尼政府要求雇主負擔所有成本費用,均使聘僱外籍看護的重度障礙者及其家屬的照顧工作倍感艱辛。

一位肌肉萎縮的重度障礙者表示,在三更半夜背部無比酸疼,需要喚醒外籍看護幫忙翻身3次以上。很難想像,在台灣需24照顧的重度障礙者,卻被政府排除在所規畫的長照制度之外,主管機關對聘僱外籍看護的重度障礙者,只願給付照顧及專業服務額度之30%,且限制喘息服務條件,僅固定在家裡,不能提供外出活動服務等,都造成聘請外籍看護的重度障礙者無法平等對待,限縮其社會参與的權利,並造成外籍看護及照顧者嚴重過勞現象。

我們建議主管機關應儘速修正「長期照顧服務給付及支付標準」,放寬給付照顧及專業服務額度(最高至100%),並研修長照照顧服務法,將直聘僱外籍看護者納入長照2.0體系,同時搭配使用居服員,並增列同儕支持者,以及申請自立生活的個人助理,以全面滿足障度障礙者的照顧需求。如此,才是實踐以「人為核心」的理想長照制度,並減輕外籍看護及照顧者過勞情形。

完善監督管理,重視障礙者實際需求

其次,在監督管理方面,經徵詢眾多長照使用者及障礙者意見認為,部分長照機構對服務對象有挑案、浮濫報帳,以及部分居服員服務品質不佳,不顧及障礙者需求等情況,亟待強化長照監督管理機制。近期長照權益監督聯盟已提議增修訂「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內容包括:建全審議機制;明定審議契約服務內容;服務調查資訊應公開化與透明化;增列通報與吹哨條款;設置服務調解機制;增加公評人制度,以及保障隱私權如廢除監看設備等。

我們認為上述修法刻不容緩,都係為匡正我國長照制度的缺失,重塑長照監督管理機制,其重點方向正確且增進社會福址,期望朝野各界及社福團體能予以支持。

依循國際趨勢,採納國際專家意見

最後,在符合國際趨勢方面,現行長照制度設計未能提供障礙者直接給付制度(Direct Payment),致使居服員輕乎莫視障礙者實際需求。我國在第一次審查CRPD報告時,國際審查專家結論性意見曾建議我國長照制度應實施個人直接給付制度 。因此,我們在次呼籲主關機關應予以採納,並在長照制度規劃落實直接給付制,這種給付制其他國家如瑞典及英國已實施多年,值得我國擬訂政策参考。

另為避免長照服務品質不良,管理措施與實務脫節情勢發生,主管機關也需秉持「沒有障礙者的參與,不要為他們作決定」原則,確實讓障礙者之需求使用者與障礙者團體(DPO)代表參與監督管理的決策, 例如現行長照服務無法讓多重障礙者到日照中心;聽障者出院缺乏手語服務,居服員需要上手語課程,以及加強精障生活支持服務,陪同其就醫等,都需要多徵詢跨障別之障礙者代表意見,才能真正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平權精神,設計出滿足民眾需求的長照3.0制度。

*作者為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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