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係指房屋及土地以合併後的實價總額,扣除實際取得成本後,按實際獲利課徵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取代現行土地與房屋稅分離課徵的雙軌制,房地合一稅於2015年6月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016年1月1日實施。
衛福部2018年1月15日媒體報導悉「遺贈稅、菸品健康捐及房地合一稅兩大稅收是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的財源,高估百億長照財源大陷落,政府自然想在房地合一稅上加稅,這就不難看出端倪,房地合一稅2.0版於7月1日施行,對照修法前後條文,就知其條件更嚴苛了,美其名是抑制暴富,實則用益在增加財源。
政府不能處處與民爭利
政府為了長照服務,廣闢財源固然重要,但也不能處處與民爭利,且應藏富於民,管子曰:「王者藏於民,霸者藏於大夫,殘國亡家藏於篋。」齊桓公曰:「何謂藏於民?」館子曰:「請散棧台之錢,散諸城陽。鹿台之布,散諸濟陰,君下令於百姓曰:『民富君無與貧,民貧君無與富』,故賦無錢布,府無藏財,貲藏於民。」
媒體報導:為避免傷及無辜,設有多項排除條款,例如個人、企業若因財政部公告的「非自願因素」出售持有期間5年以內房地,或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5年內出售,均可適用20%稅率。
至於何謂「非自願因素」,現行僅就個人訂有6種排除情形,如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賣屋、無力償債遭強制執行房地、需出售房地負擔醫藥費等,後續財政部將針對企業、預售屋特性,訂定排除情形並對外公告。
立法或修法應權衡利害關係
雖說是避免傷及無辜,但筆者一位朋友不幸罹患癌症需化療,在龐大的醫藥費下,不得已出售房子,據稱付了160萬元稅與費,人生不幸再添加一椿,無異是傷口灑鹽。
為官者是人民公樸,應時時以人民為念,政策靠法律推動,但政府在制定或修改法律時,仍須秉持如履薄冰心態,權衡利害關係,長照福利政策非從房地合一稅加稅中取得嗎?
*作者為退休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