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港與內湖區的選民有福了,二月十四日西洋情人節那天,他們將首次行使憲法賦與他們的一項基本權利:罷免權。
根據台北市選委會核查結果,罷免立委蔡正元的連署書中,有四萬九千份合於規定,已跨過罷免成案的門檻,依法將舉行罷免投票。
在北市選委會宣告罷免成案當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也正巧初審通過「選罷法」修正草案,決定刪除第八十六條「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的規定。
但參與罷免連署的南港與內湖區四萬多選民,卻千萬別為此修正而歡欣鼓舞,誤以為他們從此可進行罷免宣傳活動,而不必擔心受罰,因為立法院雖然廢止了八十六條,但「選罷法」一三一條卻並未同時修正或刪除,這項條文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也就是說,罷免蔡正元的案子,屬於「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因此仍然適用修法前的第八十六條規定,想罷免蔡正元的選民,仍然不得進行任何罷免宣傳活動。
選舉可以宣傳,罷免卻不得宣傳,「選罷法」這項規定本來就明顯違背民主常識,但過去二十多年,立委卻從未動過修法念頭。前年民間團體連署罷免吳育昇雖然功敗垂成,但當時即有人提出修法主張,立法院若能立即回應,「選罷法」八十六條應該早已刪除。但天天吵吵鬧鬧不務正業的立法院,卻拖到一年後才姍姍修法,以至於無法適用於蔡正元罷免案,這樣的結果,不叫立法怠惰叫什麼?
但立法怠惰的事情,又豈止選罷法一件而已?去年三月,大法官在作出七一八號解釋時,已明確宣告「集遊法」中有關緊急性與偶發性集遊採取許可制違憲,並應至今年一月一日起失效。但立法院近一年來,卻數度將集遊法修正草案留中不發,任令違憲條文失效,卻遲遲不願修法回應,逼得內政部最後不得不訂定一項處理原則,以行政命令來規範憲法賦與人民的集遊基本權利。立委視憲法如無物,棄法律而不為,這樣的國會,不但目中無大法官,根本就無憲法。
另一件因立法怠惰而有損人民基本權利的事情,則是刑法誹謗罪至今仍未廢止。戒嚴時期,許多人因言論涉及誹謗而坐牢,但解嚴已過二十八年,誹謗除罪卻至今仍未實踐,以至於才會出現國家元首控告名嘴誹謗,除了提告民事外,竟然還要加告刑事的荒唐結果。
大法官五0九號解釋,雖然宣告刑法誹謗罪相關條文並未違憲,但五0九號解釋作於十五年前,與台灣目前的言論市場現狀已多所扞格,再則五0九號解釋本來就是一項充滿高度妥協性的解釋,大法官基於尊重先例原則,雖不宜輕易推翻或變更解釋,但刑法之修正既操之於行政權,亦決定於立法權,行政權不積極作為,已屬行政怠惰,立法權若應為而不為,當然亦屬立法怠惰;更何況,兩公約變成國內法後,立法院仍未積極修法配套,更屬怠惰。
一九八七年,台灣解除戒嚴後,政府雖曾全面翻修或廢止戒嚴相關法令,但蘊含戒嚴餘毒的法令,其實並未完全消失殆盡。一九九二年,刑法一百條在民間長期強烈抗爭後才不得不修改,讓言論內亂罪從此變成歷史名詞,就證明政府「蠟燭不點不亮」的惰性。
馬政府執政後這幾年,因為行政怠惰,未修改含有戒嚴餘毒的集遊法、刑法與選罷法等法律,已屬不容寬貸;但擁有立法提案權的立法院,因忙於內鬥而疏於修法,亦屬不可饒恕的立法怠惰。台灣政治因立法怠惰而寸步難進,台灣憲法亦因立法怠惰而形同具文,都與國會為與不為息息相關。
如果立法院能早點主動完成集遊法等修法,憲法精神何至於至今仍未能彰顯?如果立委能早點完成修法,蔡正元罷免案又何至於可能因不能進行宣傳而面臨功虧一簣的結局?
立法怠惰惹的禍,由此可見一斑。換句話說,立法怠惰若不改,不管政府體制再怎麼改,結局都是一樣。
*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