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筆者撰寫雄檢檢察長親自行銷及呼籲社會大眾踴躍團購等事(拙文:從檢察長行銷私製香腸,論檢方熱愛作秀與法制觀念缺乏),該文或可查見檢方熱愛作秀,但是否問題僅存檢方?思考良久,筆者另撰寫近年一則高雄地區「院檢的司法案件」以供參考。懇請讀閱其中所涉「司法白色巨塔」各層面之細微問題,應可觀見司法改革艱辛且其道路漫長。
判決記載的毒品原料數量差距1866倍
「抓到782公斤毒品案件,法院一審刑案判決寫成419公克?」這種事情很難相信吧,偏偏就發生在高雄地院。奇怪的是高雄地檢接到法院判決卻未上訴?這到底是另有隱情,還是法官或檢察官都累了?該案經媒體揭露,雄院雄檢卻均宣稱只是「誤載」。準此,吾人可以深思「當782公斤毒品被寫成419公克,為何法院誤寫以及檢方未上訴?」這樣的關鍵問題所在。
雄院一審(106年度訴字第362號,以下簡稱該案),筆者用圖表說明:
觀察以上圖表,初步計算後其查扣毒品數量相差「1866倍」,這樣會有多少問題,又其中之錯謬疏誤,要到怎樣地步才可能離譜至此?
越更正越離譜,雄院裁定更正的「事由」出錯?
一件毒品案,怎突然又變成「詐欺案?」。檢索司法院法學資料「雄院106年度訴字第362號」可查悉其裁判共5件(字詞檢索為9件),案由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及嗣後雄檢聲請之再審程序」等)。申言之,客觀觀察該案二名被告,所涉案件事實及犯罪行為應屬「毒品案件無疑」。而詳其判決,所涉法條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2條」。
「為何筆者要寫這麼詳盡?」請看看下面該案的「裁定更正」截圖:
「該案是毒品案件,而且是重大毒品案。」判決中均未談及被告詐欺事實或法條,或可證明又是一個「貼錯事由」的裁定更正。當然這個「事由錯誤」並非該案「裁定更正」之關鍵,畢竟更正內容才是整個案件的重點。但「原審認為判決所寫419公克無誤且不影響量刑,更基於此所為之裁定更正」,請問「該裁定更正」怎能不謹慎小心,但卻又犯此顯然易見的格式錯誤,誠心請教人民看了會怎們想?眾所皆知,法院裁判是公文,而公文的事由具有「重要性」及「公示效應」。舉例而言,被告(當事人)若所犯為「過失傷害罪」,突然被錯載成「殺人罪」,請問當事人或民眾看了想法會是什麼?顯然可以質疑該裁判的正確性及嚴謹性。
準此,該案連被告「犯案事由」都「明顯搞錯」,該裁定可是「該庭三名法官」所裁,難道三位法官於裁定發出之前,也都未曾看到?或許該案真的另涉詐欺吧?筆者只能鴕鳥式的這麼想著,然後嘆氣及感慨。這是一個非常重大的毒品個案,但法院卻是如此的辦案品質,實在非常值得吾人深思暨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