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救國團收入皆為正當收入,救國團所有收入已經行政院公函證明為正當之收入,相關政府補助已經內政部及教育部公函證明為「合法補助」,民國96年民進黨執政時期,教育部清查補助救國團之結論為—「歷年補助或委辦救國團皆為救國團配合政府政策之教育勞務活動」。而內政部同年清查結果—「補助救國團經常性活動,均依規定核實酌予補助」。
第三,救國團財產取得,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值得信賴保護,救國團各項活動均投入龐大的人物力,更包含無數義工的奉獻,及許多善心人士的捐助,並非憑空獲得,重要的是,政府亦獲得事半功倍效果,應具有「勞務對價關係」,與政府補助各類公益團體無異。
第四,就國團興建青年活動中心係為配合政府政策,於法有據,內政部曾以公函證明:『「增建青年活動場所」1節,依63年8月27日院長對救國團「青年工作要點(教育部頒)」指示工作分工』。後來經跨部會開會決議,由教育部擔任召集單位,救國團負責增建青年活動場所,以協助政府解決青少年問題。
內政部再以公函說明,「該團創立之初,適值國家建設起步初期,青年缺乏活動場所,為配合政府青年輔導政策,因此在政府協助下,得以使用公有土地,在全省各地區逐步興建青年活動場所,分擔了政府照顧青年、服務青年之責任」。嗣後,監察院經調查後亦認為於法尚非無據。
第五,早期救國團自費購置財產因未具法人資格,乃借名登記,早期救國團出資購買不動產當員工宿舍時,因尚未取得法人登記,故以「借名登記」方式將所有權人登記為中華民國,本團後取得法人資格後,才申請更名登記,並獲政府核准變更登記為救國團所有,此有行政院及財政部之公函為證。
第六、目前各活動中心及縣市團委會如有使用政府土地,除依法繳交租金外,其餘均捐贈予政府;第七,救國團長期投入公益活動及救災,每年服務1千餘萬人次國人,69年來救國團確實為社會做出許多貢獻,包括開啟志願服務風氣、台灣正當休閒新走向、創辦張老師諮商輔導、心理衛生推廣與自殺防治引領等,諸多社會價值均歸於公有共享,善盡社會責任。
救國團強調,主任葛永光將救國團定位為「以公益為主的服務型社會企業」,使救國團成為一個中道、理性、跨黨派、跨族群、跨宗教、跨階級,為全民服務的公益團體。去年新冠疫情發生後,救國團立即同意成為防疫旅館,今年更率先成為「加強版防疫旅館」,協助政府避免台北成為防疫缺口。另外救國團也成立「正向防疫」319鄉鎮全國公益連線活動,一聽到醫院缺血就踴躍捐血,並致贈醫療物資,替醫護、警消打氣,同時推出線上公益講座及線上學習課程。
第七,救國團指出,救國團從來不是黨產條例立法目的「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的阻力。黨產會不應強行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並濫用黨產條例企圖沒入救國團財產。救國團一直秉持著遵守政府法令行事,只要是不當取得的財產,救國團樂意返還,但如是合法取得或自力經營取得的財產,救國團也會全力據理、據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總之,政黨惡鬥非人民所喜,牽連無辜更是令人生厭,如果全世界都還堅持民主價值,看看這批黨產會人的嘴臉,無異是台灣民主的恥辱,更是蔡政府侵害人權的鐵證,凡有理性良知者能不氣憤嗎?
面對救國團人事,包括縣市團委會主委、副主委、指導委員等,不乏民進黨人物擔任。歷任救國團顧問、黨產會要對救國團開刀。不妨聽聽這些在救國團中的民進黨員。或許林峯正等這批只有政治鬥爭,缺乏事實認知及法律程序觀念的「假法律人」,應當重新思考勿當台灣民主的公敵,留給台灣五六年級生一個美好的勵志回憶。
*作者為文化大學國發大陸所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