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於8日再度利用特定媒體釋放訊息,指稱國民黨於民54年為相關各單位進行年度工作成績考評,其中包含輔導救國團青年體育選手參加民53年東京奧運工作卓著績效,卻藉此影射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救國團指出,組訓青年參加「民53年東京奧運競賽」係屬政府工作,救國團受政府委託,協助政府組訓青年參加民53年的東奧,證明救國團過去屬於政府組織的角色定位,民58年以前,救國團隸屬於國防部,而非隸屬於國民黨。
民41年5月31日,行政院以台(41)教字第2593號訓令, 頒佈「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籌組原則」。 第3條:青年反共救國團隸屬於國防部總政治部; 第5條:團務指導委員、團長、副團長由國防部總政治部派(聘)任。黃少谷致蔣經國函(民41年5月31日):中央改造委員會本年5月12日致院長代電,為籌組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一案已同意照辦,為顧及憲政體制及行文便利起見,爰特將中央改造委員會原訂各項具體辦法,即(1)九人小組決議事項(2)原審查意見(3)所附之「籌組中國青年反共抗俄救國團原則」三者合訂為『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籌組原則』。此項合併訂成之籌組原則,祇就原件中之文字重複部分與提及黨團字樣者酌予刪併,又原附件第5項組織體係因與審查意見略有出入,係依決議在後之審查意見訂正。
為顧及憲政體制,刪除「黨團」字樣。行政院版將國民黨版第3條後半段「本黨以黨團方式領導其活動」及第9條「青年反共救國團之幹部分子應儘先就原有教育行政系統中選拔本黨優秀而富有領導經驗之同志擔任。」予以刪除,並調整了救國團的組織體系。此乃證明,救國團剛成立之初,其組織章程既已明確與國民黨切割,互不隸屬。以民45年,第一屆青年獎章選拔為例,當年的得獎人如鄧昌黎、楊傳廣、 林海峰等人均非中國國民黨黨員,應可證明未曾以黨員為遴選條件。
最高法院確定判決已認定:「救國團於民41年到58年間,隸屬於國防部,屬政府機構;民59年到 77 年間,為社會運動機構,屬非法人團體;民78年以後為公益社團法人,屬社會團體」。當年,救國團作為政府之機構,如何會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
救國團於民41年到58年間,隸屬於國防部總政治部。國防部每年的預算,皆是經過立法院通過的法定預算,救國團隸屬於國防部總政治部,其組織、人員及經費,都是來自國防部之預算,與國民黨毫不相關。筆者的父親謝克勤少校,曾於民48年至民51年,在國防部的救國團服務,當時救國團主任為蔣經國。所以當時救國團為政府之組織,可以為明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