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湘全觀點:從丁允恭酒駕不起訴,談所謂的「司法公平正義」

2021-10-0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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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酒駕肇事不起訴,讓司法公平正義打上問號。(顏麟宇攝)

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酒駕肇事不起訴,讓司法公平正義打上問號。(顏麟宇攝)

根據新聞報導,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酒駕與機車發生擦撞,警方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3毫克,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函送法辦。地檢署偵查後,認為其順利通過直線步行及畫同心圓等測試,故無法認定非安全駕駛,而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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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質疑,其他被告酒測值也是低於法定0.25毫克,為何有些人卻被地檢署起訴或被法院判決有罪?首先,我們來瞭解酒駕公共危險罪的法律規定,依刑法第185-3條規定,有兩種酒駕行為會被論罪科刑;第一種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第二種是酒精濃度未達前述標準卻不能安全駕駛。因此,丁允恭吐氣酒精濃度0.23毫克,此時就要檢視是否有致「不能安全駕駛」情形?其次,實務通常以「生理平衡測試」(見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即直線步行、畫同心圓等測試,以此作為是否能安全駕駛的判斷標準。

由此觀之,若丁允恭不起訴是依循規定及實務作業,相類似案件應該也都要不起訴處分才對,但卻有不少案子還是被起訴了,當然會造成許多人心裡不平衡。司法實務差別待遇,除了個案上不公平,更深層來看,我國酒駕刑罰設計不合理,才是問題所在。舊刑法第185-3條酒駕公共危險罪,其要件是駕駛者要達到「不能安全駕駛」,才會加以處罰,然而立法者為了滿足民粹要求,訂出「0.25毫克」作為「絕對標準」。

事實上,就安全駕駛這件事而言,酒精濃度只是「參考標準」,不應該當作「絕對標準」,否則就要與安全駕駛罪的刑罰作區隔。立法上的問題,造成司法處理酒駕案件,問題叢生。依現行法規定,某人只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上述標準就構成該罪,完全不用再進行生理平衡測試,以致於就算確認是可以安全駕駛的狀態,還是會被認定有罪。

這些年來,監獄受刑人主要都是毒品與酒駕類型案件被告,但是這二種刑罰愈訂愈嚴,顯見司法嚴懲無法解決毒品與酒駕問題。本來,有關酒駕行為的管制,行政部門應該負擔主要責任,但是行政未扮演好角色,反要求立法者用嚴刑竣罰來幫忙,司法在許多個案處理的不公平差別待遇,產生酒駕刑罰的不正義感,這是在丁允恭不起訴案所生的反射效果。觀察現行狀況,酒駕嚴刑化,造成大量短刑期受刑人入監,更令人憂心的是,酒駕累犯比例不降反升,因累犯不得易科罰金,導致監獄塞爆。

回到丁允恭不起訴案,在現行法基礎下,假若駕駛酒測值低於0.25毫克,而通過生理平衡測試,被認為是可以安全駕駛,就應該被當作是一體適用的標準。此案不起訴,其他相類似案子被起訴,豈有公平正義可言?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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