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想想這個問題:人們憑什麼可以擁有土地?
持有土地最初幾乎不需要投入任何心力。地上的房子是建築師和工人辛苦建造的,作物是農人種的,礦物的尋找和採挖需要勞力,但是土地本身從來不是人們掙來的。本來無主的土地,某個部落先搶先贏跑去佔領起來,或是殖民者向沒有私有土地概念的原住民騙來一張地契,或是當權者在地圖上畫條線瓜分天下,就成了具排他性的私有財,於是地主堂而皇之利用土地、禁止別人使用、拿來買賣、坐視土地增值當作投資,這是什麼道理?
孫文認為土地增值的部份不是地主的功勞,應該充公,我認為不止如此——土地根本就不該視為私有財。費力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物或開採的資源可以私有,但是土地本身應當看作全體人類的公共財。土地,就如陽光、空氣和水,遠在人類出現之前就已存在,不僅是有限的資源,亦是生存的必須,應該要讓全體人類共享。有句改自西雅圖酋長演說的詩是這樣寫的:「你怎能買賣藍天和大地的溫馨?我們不懂。如果空氣的清新與水的漣漪並不屬我們所有,我們如何賣給你們?」
在北歐地區有個類似的概念叫作Allemansrätten,字面上的意思是「所有人的權利」,常被翻作漫游自由(Freedom to Roam)。然而,它保障的不只是漫游的自由,更包括享受自然環境、使用土地的自由。Allemansrätten是北歐文化中固有的傳統,後來更進一步被寫進瑞典的憲法、以及挪威、芬蘭、愛莎尼亞、奧地利等國的法律。依據這些法條,除了私人建物、耕作期間的農田、國防交通要地、原住民自治區、以及自然保護區之外,所有的公有和私有土地及水域,都必須允許公眾在不破壞環境或侵犯隱私的前提下使用。不論是誰都有權利在別人的土地上步行、騎車、划船、露營、適量採集植物……有些國家還允許撿拾礦石和釣魚等等。這個權利的基本概念就是將土地,尤其是上面的自然環境,當作公共財。
然而當我們把土地當作公共財時,誰來決定如何開發土地?答案是(建全)民主國家的政府。民主國家的政府是人民的代表,政府的政策就代表公眾的選擇。政府可以公告土地使用,賣地給採礦業者,在土地上面建公園和機場,向地主課稅,或是徵收土地轉作其他用途。只要是建全運作的民主國家,這些行為都代表公眾的選擇。
由此觀之,台灣近年來爭議不斷的土地徵收問題,爭議的點不在於侵犯財產權,也不是地主的權力不對等,更不是對土地的感情認同,而是民意代表性的問題。地上物的財產權只要徵收時給的補償不低於地上物的價值就難以認定被侵犯,未曾擁有土地的「地主」根本沒有權利要求對等的權力,共有的土地也不容私人壟斷土地認同。真正爭議的是政府的徵收行為能不能代表全民共識。
為了達成最大利益,全民共識會在多數時候保障人們長期使用同一塊土地的機會,只有在徵收可以顯著改善一塊土地的利用時才動用徵收。為什麼呢?如果三不五時讓一塊地轉手改變利用方式,大家就會天天在搬家、換工作地點,然後看到隔壁才蓋兩年的房子被拆除、還來不及收成的作物被鏟除……因為害怕自己的地也被徵收或是因為同情其他人,所以人們會寧可保守一點。然而,也不可能因為眾人都同情土地使用者而不徵收:想像有人現在買了一塊地,五百年後外星人入侵,那塊地成了蓋防空塔所需的戰略要地,大家會因為地主說那是他祖先世代居住打獵用的地云云而不收回那塊地嗎?
以台灣的人口密度以及多山的地形,土地徵收是無可避免的。我們該在意的是每件徵收有沒有得到多數人的支持,或者現行的土地徵收的程序能不能夠合理反映民意。如果多數人都同意把一塊土地徵收來當成自然保護區、蓋機場、甚至是賣給建商炒地皮促進經濟……如果多數人都同意,那麼地主實在無權阻止,因為你的土地從來就不是你的。
*作者為旅美留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