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文為母語的讀者通常不會注意到,法國大革命宣言「自由、平等、博愛」(Liberty, Equality, Fraternity) 中的“Liberty”在近年來的政治語言己經被“Freedom”所取代。前者指的是「受到政府和法律所保障和約束」的自由,而後者僅僅強調「想做什麼就做什麼」,這當中的意涵變化值得玩味,不過這是題外話了。
更進一步地加以檢驗的話,美國的「新自由主義」學派在四十年前主張小政府、放鬆對企業的監管,最後釀成今天貧富極度惡化的結果 - 這是少數人的自由傷害到社會平等的例子。同時它的新冠疫情也足以說明,聯邦「小」政府的功能己經被縮減到,連為國民健康提供基本的保護也做不到。
總之,這些神化了的、政治話術中的自由,仍然不是我們所尋求的,在哲學意義上的自由,或者也可以說,在個人生命中所能夠真正落實的自由(我也想把它叫做「脫離宿命結局的自由」) 。
「自由是什麼?」-- 這是一個不容易回答的問題。
如果我們參考德瑞莎修女對於「愛」的定義方式 -- 她說,「愛」的反面並不是「恨」,而是「漠不關心」。那麼,「自由」的反面是什麼?是「束縛」、「監視」嗎?是「洗腦」嗎?讓我們來看一下兩個作為對比的實際例子:
1、美國傳奇億萬富翁、航太巨人休斯公司的創辦者霍華德·休斯的一生為強迫症所苦,他隨身攜帶肥皂以便時時洗手。他在晚年離群索居,生活在一群私人醫生之中,所用一切物品必須經過消毒。這位身高195公分的巨富在死時體重只有43公斤。
2、出身英國的丹津·葩默(本名Diane Perry)是第一位成為藏傳佛教喇嘛(瑜伽女)的西方女性,她創立了首座以比丘尼為核心的寺院並擔仼住持和導師。她曾經在印度喜馬拉雅高山上獨自修行十二年,期間包括三年完全不離開岩洞的精進禪修。
我們可以說,一位閉關修行的僧侶是「不自由」的嗎?或者,患有強迫症的億萬富翁是「自由」的?判定自由與否的標準到底在那裡?
美國小羅斯福總統在1941年的國情咨文中揭櫫了世界各地人們都應該享有的四大自由:言論自由 (Freedom of speech)、宗教自由(Freedom of worship)、免於匱乏的自由(Freedom from want)和免於恐懼的自由(Freedom from fear)。其中前面的兩項自由可以解讀為「不因恐懼而噤聲或公開自己的信仰」。後面的兩項自由應作「不至於」解,「免於匱乏」(Free from want)指的是身體不受饑寒之苦,而把“Free from fear”翻譯成「免於恐懼的自由」 ,語意有點曲折,它的意思其實就是「沒有恐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