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將在3月實施,其中增加的「加班可換補休」新規定,而勞動部今(13)天表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已明訂加班換補休的期限將採年度結清做法,以周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等作為最終補休期限,《勞基法施行細則》也將送行政院審查。
3個月內結清的「丙案」與年度結清的甲案 上交勞動部長決定
《勞基法施行細則》上月26日預告時,對於加班換補休期限分為甲、乙兩案。甲案參考特休假結清做法,也就是可以比照特休假以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僱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等作為最終補休期限;乙案則是採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為補休最終期限。而不論哪一個方案,期限到了就必須結清換回加班費發給勞工。
不過,上週法規會討論時,有委員認為乙案會造成補休假與特休假結清日期不同,不利企業運作;另討論時也有委員提出,為了避免勞工過勞,加班換補休應明訂3個月內結清的「丙案」。最後則決定甲、丙案兩案併陳,送由勞動部長決定。
勞動部:確定採甲案,換補休的期限比照特休假
勞動部條件司副司長黃維琛今天對外表示,加班換補休的期限,已決定採用甲案「比照特休假」(如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間)。黃維琛指出,甲案讓勞資雙方都好操作,原本的特休年度終結是什麼時候,補休也是同一個年度終結,對勞工來說不會拖太久。黃維琛強調,勞工也不用太膽心,法規的本身就說期間是勞雇雙方的協商,所以一定要尊重,但為了不讓特休一直往後延,才要規定一個最晚的期限。
至於為什麼沒有採納3個月內結清的「丙案」?勞動部表示,由於母法已規定勞雇可約定補休期限,因此約定1個月、3個月都可以,施行細則只是約定最長期限,避免雇主無限期侵害勞工補休權利,因此明定以年度為最終期限。